案例:王某和李某分别是某个体工商户的实际经营人和登记的经营人,该个体工商户与另一人黄某发生民间借贷纠纷,该个体工商户要诉至法院,关于个体工商户的诉讼主体地位如何确定?
分析:经济社会,个体工商户由于具有资金少,手续简便,运转灵活等优点,个体工商户逐渐成为从事商业行为的一种重要方式。个体工商户在经济交往中,发生争议之后,如何确定个体工商户的诉讼主体资格成为首要解决的问题。个体工商户是应当以其字号还是经营者的名义做诉讼主体?
我国《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1条规定,“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文书中注明系某字号的户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45、46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从以上的规定看出,在确定个体工商户的诉讼主体时,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适格的诉讼主体,在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时,还应当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个体工商户在工商登记机关上的登记字号不能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只能在法律文书中列明。
本案应当以实际经营人和登记的经营人王某和李某为诉讼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