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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未成功时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
作者:张业顺  发布时间:2014-12-23 14:59:51 打印 字号: | |

    案例:李某和王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近年来因家庭琐事争吵,2013年10月左右双方自行达成一份离婚协议,对子女,财产归属进行约定,事后李某反悔,故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按照离婚协议判决离婚,并按照协议分割财产。

 

    第一种观点:离婚协议的性质是一种混合合同,属于人身关系性质的自愿离婚和子女抚养内容,应按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自离婚协议经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而属于财产关系性质的财产及债务处理内容,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生效,而不以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为生效要件。

 

    第二种观点:离婚协议的目的是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协议视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方反悔不同意办理离婚登记则表明不同意按离婚协议履行,财产分割协议因缺乏离婚的基础条件而不再有约束力。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离婚协议是协议离婚制度在法律上的体现,一般来说离婚协议主要由三部分组成,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的约定、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

 

    从性质上看,离婚协议是调整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协议。一般情况,民事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即可生效。但是,离婚协议的成立和生效条件有特别之处。合同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规定。”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就是说,在协议离婚的情况下,除当事人具有离婚合意之外,还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离婚登记或者通过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调解达成离婚协议后以民事调解书的形式赋予其效力办理离婚手续。可见办理离婚手续是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也是离婚协议的生效要件,离婚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的约定和财产的约定,均是以实现离婚为根本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综上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来源:禹会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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