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王某希望其所有的位于某小区的一套房屋在死后能由小女儿继承,但其本人识字不多,不会书写遗嘱,故于2013年5月至某律师事务所办理代书遗嘱。代书律师李某根据王某的要求,请同所的另一名律师张某见证,在对其作了谈话笔录后,根据王某真实意思表示书写了遗嘱。遗嘱制作完后,代书律师李某在遗嘱的签名处分别签上了自已的姓名和立遗嘱人王某、见证律师张某的姓名,立遗嘱人王某在立遗嘱人的签名处按捺手印,见证律师张某在见证人签名处盖了自已的印章。同时张某请示所里领导,在遗嘱见证栏处盖了该律师事务所的公章。2014年8月,王某死亡。王某死亡后,其另两位子女为继承诉争房屋,以该代书遗嘱中立遗嘱人、见证人的签名不是本人所签为由,请求法院确认该遗嘱无效。
【分歧】一种意见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这份代书遗嘱缺少遗嘱人和另一见证律师的亲笔签名,不具备法定的形式要件,应认定该遗嘱无效。
另一种意见认为,这份遗嘱是委托律师事务所代写的,遗嘱真实可靠,内容合法,应认定该遗嘱有效。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遗嘱有效与否应看所立遗嘱是否为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遗嘱内容是否合法。代书遗嘱是由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1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代书遗嘱要求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立遗嘱人签名,这是为了确保立遗嘱人所立遗嘱真实有效。本案所述的代书遗嘱虽没有立遗嘱人王某的亲笔签名,但从本案立遗嘱人的谈话笔录及其在遗嘱上捺下的指印和加盖的私人印章这些证据相互印证的具体情况看,足以表明该遗嘱确为立遗嘱人亲自所立,是遗嘱人王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合法。至于其他见证人只加盖了印章没有签名,并不能据此否认该遗嘱的法定效力。如果以此认定该遗嘱不具备形式要件而推翻这份遗嘱的有效性,显然,有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立法本意,同时也违背了遗嘱人的意愿,因此,应认定该遗嘱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