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4年1月,王某将位于本市某小区的一套三居室出租给张某居住,双方签定房屋租赁合同,租期1年,租金每月1500元。 2014年7月,张某因犯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5年,王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分歧】本案中房屋租赁合同应不应解除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观点一:房屋租赁合同应解除。本案中,房屋租赁合同的租期为一年,而承租人张某在租赁期内就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章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而对于承租人张某来讲因其入狱,无法履行自己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种种义务,因些房屋租赁合同应解除。
观点二:房屋租赁合同不应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章第八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此案中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应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而本案中的情况并不符合法律中可以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故王某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本案中案情涉及民法的调整对象问题。王某与张某之间因房屋租赁合同所产生的纠纷属于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的财产关系。王某要想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必须符合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关规定。本案中对于张某因犯罪被判刑属于受刑法调整的范围。显然,张某因犯罪被判刑所产生的刑事法律关系与因房屋租赁合同所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属于不同的部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张某犯罪并不当然地引起该房屋租赁合同关系的解除。所以王某的诉讼请求不应该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