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3年7月,王某将两居室房屋出租给刚毕业的大学生陈某居住,租金900元,租期3年。2014年2月份,陈某为减轻自己刚就业的经济压力,便将二居室中的一间卧室转租给另一大学生朱某,并将此事告诉了房主王某,王某短信回复“只要不要损害房屋你就看着办吧”。于是,陈某与朱某签订了一年的房屋转租合同,每月租金400元。2014年8月份,房主王某将陈某和朱某诉至法院,认为自己没有同意转租,第三人朱某占用了自己的房屋,侵犯自己的房屋所有权,要求确认陈某与朱某的转租合同无效,并要求朱某对自己承担侵权责任。
分析:本案中陈某与朱某签订的转租合同是否有效?朱某是否应该对房主王某承担侵权责任?
首先,《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该案中陈某将房屋转租给朱某时告知了房主王某,王某短信答复“只要不要损害房屋你就看着办吧”实际上同意了陈某的转租行为,只要转租行为附有条件即不损害房屋。该案中陈某与朱某签订的一年转租合同期在房主王某与陈某签订的原有的3年租赁期内,转租房屋并没有受损,王某的短信答复是同意转租的。所以陈某与朱某的房屋转租合同是有效的,
其次,根据《民法通则》及《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侵权分为一般侵权和特别侵权。朱某与陈某签订转租合同时房主王某是知晓,朱某实际使用房屋王某也是知晓的,而且在使用过程中朱某并没有对房屋造成损害,所以朱某并没有侵犯王某的房屋所有权,王某无权要求朱某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