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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被盗刷资金的风险责任由谁承担
作者:李 庆  发布时间:2014-12-25 16:25:14 打印 字号: | |

    2014年10月26日,《焦点访谈》栏目以《银行卡里的钱哪儿去了》为题报道: 2013年12月17日前后西安市14家银行报案银行卡被盗刷。被盗刷金额总共达到740万,受害群众达到168人。令储户们费解的是,无论是买钻表还是在ATM机上取现,都用到了卡,但此时这些银行卡分明还装在储户自己的腰包里。

 

    警方经过昼夜追查,4天后,4名台湾籍嫌犯在湖南长沙落网。西安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侦查员柴晋辉介绍,他们在现场发现了3个奇怪的东西,一个是眼睛,一个是老鼠,还有一个是写卡器。而这些看上去有点奇怪的东西就是他们在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反复装拆的设备。他们俗称为眼睛,其实就是一个摄像头,犯罪嫌疑人将摄像头装在自动取款机上对着密码区,再根据进卡口的规格制作出他们所用的老鼠,也就是测录器,主要是盗取银行卡的磁条信息。一旦盗取了银行卡磁条信息和密码,克隆一张伪卡对他们而言就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了。

 

    笔者就以上案情,产生了思考,即在上述案例中被盗刷的资金之风险责任应由谁来承担?以上案例中犯罪分子盗刷的钱到底是银行的,还是储户的?

 

    笔者认为,储户将现金存入银行,在办理完储蓄手续后,这笔钱的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由储户转移到存款银行所有,银行对该笔钱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可以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因此风险责任亦随之转移到银行。

 

    就上述案例中银行卡被盗刷后,基于栏目所介绍的案情看(储户不存在过错行为),储户应可以直接要求银行按原来存储金额支付资金,如果银行拒绝支付被盗刷的资金,储户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银行,要求银行支付被盗款项,而不存在储户起诉刑事被告人赔偿的问题,因为在刑事法律关系中,犯罪行为侵犯的是银行的资金,不是持卡人的资金。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持卡人要求银行支付被盗刷的款项,依据的是双方的储蓄合同,行使的是合同权利,与刑事案件没有关系,持卡人要求银行支付被盗刷的款项,就是要求银行履行合同义务,银行不得以犯罪贩子侵权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当然,银行可以对犯罪分子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来源:禹会法院网
责任编辑:郭宗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