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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作者:任意鑫  发布时间:2014-12-25 16:26:37 打印 字号: | |

   【案情】:周某与某农业公司签订的厂房供电安装工程,唐某系周某的雇员,沈某应唐某之约参加周某的工程施工。后沈某在脚手架上施工时,因脚手架发生意外摔下致其双跟骨骨折,左额部皮肤挫裂伤,沈某住院33天,共花费医疗费用25731.4元(其中唐某垫付医疗费22731.41元,沈某自行支付医疗费3000元)。2012年10月19日,沈某将周某及唐某诉至蚌法院,后第三人李某、某农业公司参加诉讼,沈某请求判令唐某、周某及第三人李某、某农业公司赔偿其医疗费等损失合计人民币59321.40元。2013年3月14日,法院判决“周某对沈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赔偿沈德祥医疗费等合计人民币37036.32元。某农业公司对周某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驳回沈德祥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并已履行完毕,沈某已申请执行到位全部赔偿款37036.32元。对于沈某的受伤无责任,唐某认为此前为沈某垫付医疗费22731.41元,沈某应当返还,唐某多次索要,沈某拒不返还,唐某认为沈某的行为系不当得利,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沈某返还垫付款22731.41元。

 

   【分歧】:对于原告唐某要求沈某返还的垫付款22731.41元,沈某拒不返还的行为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及案件如何处理出现了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沈某不构成不当得利,其接受垫付款有其合法根据。唐某系周某的雇员,其垫付的22731.41应视为周某的垫付款,唐某应当申请追加周某为被告,由周某返还给唐某22731.41元。

 

    第二种意见认为,沈某拒不返还垫付款22731.41元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对于沈某的损害,唐某不承担责任,周某也已经全部赔偿到位,沈某已经丧失了占有垫付款22731.41元的合法根据,系不当得利,应当返还。从减少当事人讼累,节约司法资源的角度考虑,无需追加周某为被告。

 

   【裁判】:笔者同意第二种处理意见。

 

    法院审理认为,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为不当得利。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没有合法根据或得知合法根据已经丧失后,有义务将已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害人。本案中,沈某认可收到唐某为其垫付的医疗费22731.41,而唐某对于沈某的受伤不承担责任,沈某对于占有的22731.41元已丧失了合法根据,系不当得利。沈某所受的伤害已经由他人赔偿到位,在得知自己对于占有的22731.41元的没有合法根据或得知合法根据已经丧失后,有义务将已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害人即本案唐某。故法院判决沈某返还唐某垫付款人民币22731.41元。对于该判决,沈某未上诉,已生效。

来源:禹会法院网
责任编辑:郭宗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