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甲乙系好友,乙下岗后,甲拿出1万元现金给乙创业,乙表示,“这钱算是借的,等有了钱,会及时归还”。甲表示,“好朋友谈什么借不借的,这钱不要还了”。后,乙生意渐好,略有结余,便筹集5000元现金归还甲,甲一再推辞,讲不是借款,不要归还了,乙坚持归还,甲最后收下5000元,并表示,剩下的5000元不要再还了。后来,甲乙关系紧张,甲要求乙归还剩下的借款5000元,乙以甲明确表示不是借款为由,要求甲返还乙已经归还的5000元现金。
甲乙的请求应否支持?
【评析】该案例看似简单,但法律关系并不简单。我们可以分阶段来考量甲乙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甲将10000元现金给乙时,甲乙之间成立借款合同关系还是赠与合同关系?从案情看,甲将10000元现金给乙时,甲明确表示是赠与给乙,虽然乙表示将来会归还,但是甲没有对这一合同意思表示给予“合意”表示,故不成立借款合同关系。乙接受现金,其行为对赠与行为给予了认可,因此,甲乙之间此时应该成立赠与合同关系。
乙将5000元交予甲时,甲乙之间是否成立借款合同关系?虽然甲一再推辞,讲不是借款,不要归还,乙坚持归还,最后甲还是收下5000元,并表示,剩下的5000元不要再还。此时,甲乙之间通过行为之意思表示达成了“借款合同”合意,因此成立借款合同关系,甲给乙的5000元现金属于正常归还借款行为,故乙以甲明确表示不是借款为由,要求甲返还乙已经归还的5000元现金不应得到支持。而甲收下5000元现金后,明确表示,剩余的5000元不要再归还了,这是权利的明确放弃,故甲要求乙归还剩下的借款5000元亦不应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