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蚌埠市禹会区法院执行局近日强制执行了一起双倍工资的劳动争议案件。经法院的督促教育,某化工公司全部履行了判决义务。
丁某于2011年10月应聘到某化工公司从事铲料工作,并签订了书面协议,该协议名称为计时(件)工劳务协议,该协议约定:公司聘用丁某从事铲料工作,协议期自2011年10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协议到期后,该化工公司未与丁某继续签订劳动合同,丁某一直持续工作,工资每月发放,工资发放至2013年4月。后丁某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未签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经法院判决某化工公司给付丁某双倍工资19000余元,经济补偿金2600余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找来被执行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其释明双倍工资的惩罚性,法律判决的强制性,督促教育其主动履行,该公司表示冤屈的同时也注意到自己不签合同的错误,最终主动履行了全部判决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