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想要租套房住一般都要交一笔数额不小的租房押金,像“押一付一”、“押一付三”。租房时是否一定要交押金?租房押金法律性质是什么?
一、租房时是否一定要交押金
租房押金,是指为了避免因租房引起纠纷,房东与租客在租房合同中约定租客入住前交予房东一定数额的押金作为担保。实务中,押金数额可以是月租等额,也可以高于月租,但一般不会超过三个月,“押一付三”比较常见。
之所以会出现租房押金,多是房东为确保房屋及家用电器等物品不被破坏或者非法转卖,以及水电费的扣除。入住之前,双方在租房合同中注明于租赁关系消除且付清所有应付费用后房东将押金全额无息退还租客,或者以押金抵消租客应交的必要费用后房东返还租客剩余的押金数额。
我国现有法律没有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的租客必须支付租房押金,但生活中租客一般都会同意支付房东租房押金。
二、租房押金的性质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担保法》第二条 “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担保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见,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押金的法律性质。
关于押金的法律性质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定金说,认为适用《担保法》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但实务中即使租客违约或者对房屋、家电造成损害也不存在双倍返还押金的情形。因此押金不同于定金。二是保证说。认为房东与租客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客即对房东负有支付租金、维护房屋完整、及时缴纳水电费等义务。为了促使租客完全履行义务,租客需支付一定的金钱保证自己履行义务。但该主张忽略了租赁合同是双务合同,房东也有自己应负的责任,例如按约提供房屋、对房屋进行必要的维修等义务。既然如此,为何只有租客支付一定的金钱保证自己履行义务而房东不需要保证呢?三是担保说。该说比较笼统,不明确说明押金具体性质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中何种,笼统认为押金仅是一种租客对自己合法使用房屋、按时交纳水电费等义务的一种担保。
事实上,租房押金是民间因租房需求而产生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租赁交易制度,是法律未规定但已为一般人所为的交易制度,在一般的房屋租赁合同中相当常见。房东为避免因租房产生纠纷,租客为担保房子不被损坏,便以押金作担保,于租赁关系消除且付清所有应付费用后房东将押金全额、无息退还给租客,或者以押金抵消租客应交的必要费用后房东将剩余的押金数额返还给租客。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