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的审判实务中,经常会遇到劳动争议、人身损害、提供劳务者受害/致害责任等纠纷,这些类案件中都或多或少的存在雇佣关系或劳动关系,容易发生淆。因为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发生的纠纷,称为劳动争议,受劳动法的调整,通过仲裁后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诉讼时必须要经过仲裁的前置程序。而基于雇佣关系发生的纠纷则受民法调整,一般适用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的等的规定,这类纠纷不需要经过劳动仲裁,可径直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正确区分二者之间的关系,才能准确适用法律,使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公平正义。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等)与劳动者在实现某种劳动的过程中建立起来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单位或者组织的成员,而劳动者要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雇佣关系是以生产资料、劳动力的私有为基础而形成的一种劳动关系,受雇人利用雇佣人提供的条件(如厂方、设备、资金等),在雇佣人的监督、指导下,以自身的技能(如技术、体力)为雇佣人提供劳动,雇佣人支付劳动报酬,其中雇佣人称为雇主,受雇人称为雇员。结合定义,可从以下几方面区分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有无行政隶属关系,这是最常见也是最易区分的一种方法。因为,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有某种行政隶属关系,且隶属性较为明确、具体。如企业中的员工,有明显的稳定的行政隶属关系。而在雇佣关系中,雇员虽然一定程度上也要接受雇主的监督、管理和支配,但两者之间不存在某种行政上的从属关系,雇员只需按雇主的意志行事获取报酬即可,无具体的隶属性规定。
2、用人单位有无履行登记备案手续或办理营业执照等,这是区分二者之间关系的必要考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受劳动法调整的用人单位是指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这些用人单位依法均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或履行登记、备案手续。而雇佣关系中的雇主是指上述五种组织之外的不具有用工权的主体。要依法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或履行登记、备案手续的,既使用人单位未予办理或履行,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所发生的工伤争议,也应按《工商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即应认定为劳动关系,除此之外的才可认定为雇佣关系。因此,区分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也可以参考用人单位是否依法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或履行登记、备案手续。
3、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之外是否需要具有国家的强制干预性。形成劳动关系,除了需要具备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外,国家意志在此得到了极大体现,劳动法对劳动者的工资、保险等方面作了强制性规定,劳动关系具有国家意志与当事人意志的双重属性。而在雇佣关系中,只要雇主与雇员双方形成合意,雇佣关系即成立,不需要国家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