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两被告一同吃饭。期间原告、两被告共同饮下6瓶白酒至凌晨。酒后原告要驾车离开,但两被告发现原告饮酒过多,故劝其酒醒后离开,但原告执意离开,后在途中发生事故死亡。原告家属将两被告诉至法院,请求两被告承担一定的责任。
【分歧】共同饮酒人是否应对同伴的因饮酒导致的事故承担赔偿责任,有以下两种观点:
一、共同饮酒人不应当承担责任。饮酒者作为成年人,对自己的酒量及酒后会造成的后果应当有预知并承担一定的责任,在未劝酒甚至共同饮酒人阻止饮酒的情况下,过量饮酒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不应醉酒共同饮酒人的责任。
二、共同饮酒人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在一起吃饭饮酒,同伴醉酒以致无自控能力的情况下,应提高共同饮酒人的义务,共同饮酒人应尽到看管、照料、护送的义务。如果饮酒人发生事故,共同饮酒人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一、成年人饮酒人应对因自己过量饮酒导致的事故承担主要责任。与成年人饮酒时,其他人应注意适当有度,在饮酒过程中以及在过量饮酒后,饮酒人对醉酒驾车可能出现明知自己可能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而未能合理的控制自己的饮酒量,且在事后不顾别人劝阻,执意驾车,其对后果有严重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二、共同饮酒人未尽到合理义务时,应对同伴因饮酒过量导致的事故承担次要责任。共同饮酒人在意识到饮酒人酒后驾驶有危险时,应予以劝阻,若无法劝阻应主动将其送至医院或家中。如果只是简单劝阻而未尽到看护照料义务的,应当承担次要责任。在有多名饮酒人得请况下,应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共同饮酒人与饮酒人承担责任的比例。
本案最终判决原被告按照相应比例承担一定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