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3年11月4日晚,谢某与朋友在蚌埠市禹会区长征电影院对面的酸菜鱼馆吃饭,酒后于同日20点37分离开。22时29分许谢某骑着无号牌电动车从合徐高速公路蚌埠仁和收费站出口通道一逆向进入高速公路。22时30分许黄某驾驶一轿车沿京台高速公路行驶至合徐段往合肥方向蚌埠、凤阳下道口北侧(902KM)时,撞到谢某醉酒后驾驶、逆向行驶的无号牌电动车,致谢某倒地后被另一辆小型越野车碾压,事故造成谢某当场死亡。经认定,谢某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谢某的近亲属认为由于某高速有限公司对高速公路仁和收费站的安全保障义务工作管理不善,也没有工作人员阻止四原告的近亲属谢某,致使谢某骑着电动车进入合徐段高速公路,导致被车碾压死亡。据此认为某高速有限公司应承担谢某死亡损失的50%的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高速有限公司赔偿谢某的近亲属四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合计人民币568020元的50%即人民币284010元。
【分歧】:对于谢某的死亡,某高速有限公司作为具有独立企业法人的运营部门是否应该担责?责任大小如何确定?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作为事发路段的经营者和收费单位已经按照行业标准和设计规范对收费站采取了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即可对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行人、车辆在高速公路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责任。应判决驳回谢某近亲属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某高速有限公司作为事发路段的经营管理单位,应负有高度的注意义务。谢某酒后驾驶非机动车从收费站出口通道逆向进入高速公路,作为事发收费站的经营管理单位的被告某高速有限公司未能及时有效的阻止受害人谢某进入高速公路,对损害后果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裁判】: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某高速有限公司作为事发路段的经营管理单位,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的业务范围,向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同时应履行养护公路、管理收费站点等工作,防止或者阻止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行人、车辆、动物等进入高速公路。谢某酒后驾驶非机动车从收费站出口通道逆向进入高速公路,其过错行为导致了事故发生。但高速公路车辆流量大、车速快,属高危险区域,管理单位应负有高度的注意义务,被告某高速有限公司作为事发收费站的经营管理单位,未能及时有效的阻止受害人谢某进入高速公路,其证据亦不能证实其已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损害后果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责任比例以10%为宜。法院遂判决某高速有限公司赔偿谢某的近亲属50000余元。此案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