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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赠品致消费者受伤,商场是否需要赔偿?
作者:张静  发布时间:2014-12-30 16:51:41 打印 字号: | |

   【案情】王某在商场购买大型物品时被赠与电饭煲一台。当晚王某使用该电饭煲煮饭时被电受伤,后经司法鉴定为八级伤残。王某将该商场诉至法院,请求该商场赔偿其各项损失。

 

   【分歧】对本案有以下两种意见:

 

    一、王某使用的电饭煲系商家赠与,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故本案法院应驳回原告诉请。

 

    二、商场赠与的电饭煲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产品有瑕疵的,造成受赠人人身损害的,赠与人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分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此条规定了赠与满足的两个要件:一是无偿赠与,即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二是受赠人表示接受该赠与。而本案中买一赠一得赠与并非无偿赠与,而是有条件或者附义务的赠与,即必须已购买大型物件为前提,此赠与物相当于通过购买有价物交换而取得。虽然消费者不必直接为该赠品的价格承担付款义务,但是付款义务已经转嫁到购买大件物品中去了。因此本案中的赠与并非无条件、无偿的,而是商品买卖中附条件的赠与。

 

    商场应对此赠品的瑕疵承担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损害赔偿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是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物品因为瑕疵导致消费者受伤,商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禹会法院网
责任编辑:郭宗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