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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销期间代销物品被盗风险责任由谁承担
作者:李 庆  发布时间:2014-12-30 16:52:51 打印 字号: | |

   【案情】甲系一手机生产厂家,与某高校乙商店签订代销合同,约定由乙代销甲厂家手机,约定先货后款,卖完结算。甲将5部手机放于乙商店代销的当晚,一小偷将手机及一宗物品盗走。盗窃案件迟迟未告破。甲乙就5部手机风险承担问题产生纠纷,甲将乙起诉至法院,主张因乙保管不善,致使手机被盗,应由乙承担赔偿责任。乙则辩称,甲乙之间系签订的代销合同,没有签订保管合同,故不应由其承担手机的被盗风险。

 

   【分歧】一种观认为,甲乙之间系代销合同关系,甲系手机的所有权人,甲乙之间没有签订保管合同,因此手机被盗风险应由甲承担。

 

    另一种观点认为,甲乙之间虽然只是签订了代销合同,但手机已经交付乙所占有,乙应该尽到妥善保管义务,所以手机被盗风险应由乙承担。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代销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两个平等主体之间的代销协议,属于我国《合同法》调整的范畴。该案件主要关涉代销商品在代销期间风险责任承担问题。根据《合同法》第142 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74条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合同法通过以上条款规定了买卖合同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责任,动产的风险一般自交付时起转移,同时又规定其他有偿合同可以参照买卖合同风险转移的规定。此案件中,手机已经交付乙所占有,因此,代销物品被盗的风险责任应由乙承担。当然,乙承担责任后,将来可向盗窃者追偿。

来源:禹会法院网
责任编辑:郭宗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