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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行政经理是否适用双倍工资罚则?
作者:金瑞玲  发布时间:2014-12-30 16:54:53 打印 字号: | |

   【案情】2013年9月刘某经过应聘进入蚌埠市某公司工作,经过试用期于同年11月1日转正,从事人事行政部工作,担任公司的人事行政经理,月工资为3700元。在工作期间,公司未与刘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刘某于2014年1月23日离开某公司。2014年1月27日,公司以刘某违反《劳动合同法》及《奖惩与处罚规定》,并且工作内容没有交接自动离岗多日,无任何原因,导致公司日常业务受到严重影响为由,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后双方发生争议,刘某要求公司为其补缴社保、解除劳动合同及支付其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由于刘某在公司从事人事行政工作,其工作性质引发是否可以适用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罚则的争议。

 

   【分歧】第一种意见,公司应当支付刘某双倍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没有任何例外情形的规定。

 

    第二种意见,人事行政经理对劳动争议相关规定的熟悉程度远远高于一般员工,也知悉《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将承担双倍工资罚则,劳动合同的签订是其职责范围。由此,公司不应当支付刘某双倍工资。

 

   【辨析】笔者认为,对于人事行政经理是否适用双倍工资罚则,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人事行政经理的职责系负责公司员工的入职、考核、培训、晋级,到劳动合同的签订等各项工作。但是在实际生活中,有些用人单位虽表面设置人事经理,却没有真正赋予人事资源经理以上的权利。这种情况下,如果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不属于劳动者,只是单单以人事经理的名义而不适用双倍工资罚则,不仅对劳动者不公平,还会诱发用人单位利用其以规避法律。如果用人单位赋予了人事资源经理相应的权利,无论系其疏忽,还是故意为之,其不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的不利后果均不能由用人单位来承担。结合本案,有证据证明该公司赋予刘某负责公司员工的入职、考核、培训、晋级,到劳动合同的签订等各项工作,由此本案最终采纳了第二种意见,驳回刘某要求公司支付其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

来源:禹会法院网
责任编辑:郭宗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