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官论坛 > 以案释法
未办理社保,劳动者何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作者:王宏霞  发布时间:2014-12-30 16:56:07 打印 字号: | |

   【案情】2007年12月1日,高某进入某公司工作,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11年5月,高某与该公司部分员工一起进入另一某某公司工作。某公司与某某公司两个独立的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均为沈某。 2014年2月20日,某某公司解除与高某的劳动关系。2014年8月18日,高某向蚌埠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或补办2007年至2011年2月28日期间的社会保险。该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蚌劳人仲不〔2014〕27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以高某申诉请求已超过申请仲裁时效为由,决定不予受理。高某不服该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某公司赔偿高某2007年12月1日至2011年2月28日的社保损失计29592元。

 

   【分歧】该案在审理过程中针对高某何时可以向某公司主张赔偿损失产生了二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劳动者可以随时主张,无时间限制,只要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办理补交手续从而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动者即可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而不必等到退休之后。

 

    第二种意见认为:劳动者不能随时主张,而须等到退休之后才能主张。

 

   【评析】笔者较赞成第二种意见。劳动者因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而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虽然属于社会保险争议,理论上只要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劳动者就可随时主张。但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损失的前提是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而社会保险待遇的享受是必须符合法定条件的。

 

    在我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退休年龄条件。主要包括(1)一般退休年龄。男60岁,女50岁(工人)或55岁(职员)。(2)提前退休年龄。国家公务员的提前退休年龄为,男55岁、女50岁;因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和工伤(职业病)致残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和连续工龄满30年的国家公务员,退休不受年龄限制。(3)延迟退休年龄。例如,高级专家经批准可延迟退休,但正职不超过70岁、副职不超过65岁。2、退休工龄条件。享受退休待遇,除达到退休年龄外,一般还应同时达到一定的工龄。在我国,按规定职工退休一般需连续工龄满10年;国家公务员提前退休一般需连续工龄满20年,连续工龄满30年者提前退休不受年龄限制;但因工伤(职业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退休不以连续工龄为条件。在实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过程中,凡个人缴纳保险费的职工,退休的连续工龄条件被缴费年限条件所取代。对实行缴费制度以后才初次就业的劳动者,应要求其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须积累满法定最低年限。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或者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3、其他退休条件。除上述条件外,在有的情况下还需具备其他特殊条件。例如,我国规定,提前和延迟退休,都应经有关部门和机构批准;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职工和因工伤(职业病)致残的职工提前退休,须经依法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4、离休和退职条件。我国现行法规中规定的离休条件,包括年龄条件和身份条件两种。离休年龄与国家公务员退休年龄相同。身份条件是指离休者必须是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我国现行法规定的退职条件包括:(1)经依法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2)不具备某项退休条件,如未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连续工龄。5、权利丧失条件。这是指立法特别规定的应当使被保险人丧失享受养老保险之权利的条件。例如,被保险在服刑期间,或者在尚未达到养老保险待遇享受条件前移居境外的。

 

    从上述法定条件中可以看出,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是具有时间限制的,而不是随意享有。因此,劳动者因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而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损失,也应符合上述法定条件才可能被支持,也应当具备时间限制,而不能随意主张。如果劳动者可以随意主张,则面临诸多不确定因素。比如,社会保险待遇而无法计算,而社会保险待遇又是劳动者主张赔偿损失的参考计算依据,将导致劳动者的赔偿请求数额无法确定,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本案中,高某现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这一事实,也未提交其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据,其主张的社保损失29592元缺乏事实依据,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来源:禹会法院网
责任编辑:郭宗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