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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改革所移交权利的控制
作者:陈娟  发布时间:2014-12-31 17:01:53 打印 字号: | |

    行政事业单位的改革不仅仅是事业单位改革的组成部分,还是行政机关、行政权力、行政系统改革的一部分,是关系到日益膨胀的公权力加速与市民社会的私权利相对立的一步。我认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对行政事业单位移交出来的行政权力加以控制。

    第一,还政于民。从行政权力的转移来看,无论是由行政事业单位掌握还是交由政府掌控,其实质都是在公法人之间来回转移。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政府——社会中间层——市民”的主体框架逐步成熟。社会中间层主体的出现正是顺应了社会对“政府——市民”主体框架的不满足而产生。既然如此,我们何不将事业单位交出的行政权力加以整理、筛选之后让渡给社会中间层机构呢?它的公共性要求它以实现和维护公共利益为宗旨,以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为职能,具有很强的公信力,其行为的可靠性、公正性和正确性能得到社会公众和政府的认可。它的民间性和中介性让它有从为公众说话的立场为行政行为,十分利于缓解因行政权力过度集中而引发的政府与群众的对立情绪。而它的专业性则足以让它对特定领域的专门事物管理、服务不逊色政府下的任何专设机构。

    权力具有强大的支配力和交换力,既诱人又烫手,政府应当把不关系国家主权和国家安全的行政权力尽快下放到具有管理能力的社会中间层团体,不能“舍不得”。关信平教授也说:“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公共资源分配中行政权力过大了一些,因此应该增强民主决策的力量。”提高非行政人员的话语权、防止行政权力横向扩张,是行政事业单位改革首要注意的问题。

    第二,要建立有效监督。行政机关在选人用人上资信不够透明,有关部门往往以保密为名,把群众的知情权拒之门外,使监督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如同雾里看花、扑朔迷离,给暗箱操作、营私舞弊形成较大的施展空间。在这种氛围里,由于缺乏有效监督,“上级监督下级太远,同级监督同级太软,下级监督上级太难,组织监督时间太短,纪委监督为时太晚”,一些官员难以自控,想不腐败都难。这也是公众担忧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调配到行政部门机构里会不会出现买卖职位的寻租现象,有钱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的调动到权力大、油水高的部门,钱少的、没钱的则拣别人挑剩下的部门。

    权力监督是老问题,古人说:“过举不匿,官无邪人。”无论是法律监督、监督机构监督、群众监督还是舆论监督,要想抑制吏治腐败,“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所以在行政事业单位改革的进程中,我们要坚决把好关,不能因为改革的好事情给我们行政系统抹黑的机会。

 

来源:怀远法院网
责任编辑:郭宗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