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发展速度的加快,人口流动的频繁,迫于生计或是发展的需求,分居两地的夫妻数量越来越多,而长久的分居生活,以及不注重维护夫妻感情,很容易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走向离婚道路。如果是双方均同意离婚,那么损害赔偿如何主张,如何才能得到支持呢?下面以案为例,简单分析。
原告王某,男,1984年出生,汉族。被告李某,女,1984年出生,汉族。原被告于2012年结婚,2013年生育一女。原告长期在外工作,被告独自在娘家抚养婚生女。2014年10月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三万元;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一万元。理由是被告没有尽到夫妻间的关爱和照顾的义务,原告提供身份证、结婚证和生育证明。被告辩称原告在外面与第三者有不正当关系,同意与原告离婚;由被告抚养婚生女,原告支付每月2000元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告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提供了身份证和照片(原告与其他女子的合影)为证。
庭审后,主审法官主持调解,原被告均不同意和好,在孩子的抚养问题上也互不让步,且原告一直主张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被告一直主张原告与第三人有不正当关系,被告却不予认可。
最终法院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因不满2周岁,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中,因为原被告均同意离婚,经调解无效,法院应准予离婚。但经济补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的主张于法无据,所以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夫妻感情需要双方的共同维护,特别是分居两地的夫妻更需经营。一旦感情破裂无法挽回,主张损害赔偿也不是无条件的,根据《婚姻法》46条,只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而上述情形的举证责任还要在主张的一方。所以要求损害赔偿一定要举证充分,才有可能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