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依法享有劳动的权利,一旦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争议,如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果用人单位违法开除劳动者,是否需要赔偿,需要哪些赔偿?先从一个案例来进行分析:
王某于2010年8月进入A公司工作,劳动合同签订至2013年5月10日,之后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3年2月至2014年3月王某每月工资1600元。2014年4月5日,A公司口头辞退王某。2014年4月18日,A公司向王某出具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单。后王某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领取了失业保险金。2014年5月28日,王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A公司:1、支付赔偿金(双倍经济补偿金)12800元;2、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6400元;3、支付2013年5月至2014年4月的双倍工资19200元。由于怀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决定,后王某向本院提起诉讼。
该案涉及焦点:第一,用人单位未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否需要双倍支付工资?第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支付赔偿金?第三,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当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天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
A公司自2013年6月后未与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未能证明系王某导致合同未签订。所以A公司应支付王某自2013年6月至2014年3月的期间每月的二倍工资。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该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A公司仅口头通知解除劳动关系,但未举证王某存在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也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是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更无证据证明存在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情况存在。所以应以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王某支付赔偿金。
第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源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10条规定,即“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额外经济补偿金的适用前提是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未按规定支付,而赔偿金是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也明显带有惩罚性质。同一事实惩罚不可重复使用,A公司不应再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综上可见,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不仅要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且要以经济补偿金二倍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