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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台湾无权“民族自决”(二)
作者:王立强  发布时间:2014-12-31 17:07:15 打印 字号: | |

    国际法中的民族自决原则

民族自决权理论,最初是资产阶级民主主义思潮的一种反映。”随着社会的发展,民族自决原则如今已经成为重要的国际法原则。但是长期以来围绕这个问题一直存在着很多的争论。很多政治团体和政论家为了各自利益经常借此问题对他国进行攻击。所以对于民族自决问题的深入研究和全面认识是十分必要的

    (一)国际法中民族自决的历史发展

     1.民族自决的产生和发展

     民族自决权是适应资产阶级革命的需要,。从近代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天赋人权”论发展来的。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首次明确表达了民族自决权思想。1848年的革命洪流,1861年的意大利统一,1871年的德意志的统一,民族自决的力量登上了历史的舞台。民族自决权当时的主要目的是反对封建主义制,反对外族压迫,要求建立资产阶级民族国家。19世纪欧洲独立民族国家的建立,掀起了历史上第一次民族自决的高潮。巴黎和会签署了一系列维护民族权利的条约,意味着民族自决权成为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进入20世纪中叶,资本主义的发展,少数帝国主义国家对亚非拉美国家的殖民统治和民族侵略,使世界上形成了压迫民族和被压迫民族,这种局面使得民族自决演变为世界范围的问题,而且也使得民族自决权演变为反对帝国主义的有力武器。针对帝国主义的侵略和民族压迫,列宁曾鲜明地指出:“民族自决权只是一种政治意义上的独立权,即在政治上从压迫民族自由分离的权利。具体说来,这种政治民主要求,就是有鼓动分离的充分自由,以及由要求分离的民族通过全民投票来决定分离问题。因此,这种政治民主要求并不就等于要求分离、分裂、建立小国,它只是反对任何民族压迫的斗争的彻底表现。”很显然,列宁所提倡的民族自决权具有以下特点:其一,它是针对帝国主义的侵略和民族压迫政策而提出的,它要求各被压迫民族应为摆脱外来统治而斗争。从这一角度出发,民族自决权,即在政治上同压迫民族自由分离,建立自己民族国家的权利。因此,它的前提条件是存在民族压迫,只有这样民族自决才成为“反对一切民族压迫的彻底表现”。其二,承认民族自决,并不等于在任何情况都支持民族分离或成立小国的要求。民族自决就好比离婚权利一样,我们承认“离婚”的权利,但并不意味着一定主张所有的民族都“离婚”,所以说,把民族自决问题和某个民族实行分离是否适当的问题混淆起来是不科学的,列宁说:“民主运动的个别要求,包括自决在内,并不是什么绝对的东西,而是世界一般民主主义(现在是一般社会主义)运动中的一小部分。”它必须以整个革命和整个人类进步的利益来决定。其三,民族自决是民族融合的有效手段。“我们希望的是自由的联合,因此我们必须承认分离的自由(没有分离的自由就无所谓自由的联合)。”只有真正的民族平等,才能有民族融合,而坚持民族平等,就必须反对民族特权,尤其是民族压迫。这是一脉相承的逻辑。从民族自决权在十月革命前后的变化,我们可以看出,列宁主张的“民族自决”基本点是非殖民化,而不是民族主义,民族融合才是民族自决的出发点与归宿。随着二战的结束,大量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的纷纷独立,民族自决在瓦解了殖民主义体系的同时,也被正式列入了《联合国宪章》。《联合国宪章》第1条第二款中庄严声明,联合国主要目标之一是:“以尊重民族平等权利和自决的原则为依据,发展各国问的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措施以加强普遍的和平。”这不仅意昧着对于民族自决作为一项国际关系原则的正式确认,同时也是人们对民族自决反对民族侵略和兼并的殖民主义作用的有效肯定。在这种背景之中,反对民族压迫,反对殖民统治,建立独立民族国家无疑是民族自决权的应有之义。因此,任何一种旨在分裂主权国家的民族主义运动都是国际法所不容许的。1960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中提出:任何旨在部分或全面地分裂一个国家的统一和破坏其领土完整的企图都是违背联合国宪章的。世界人权大会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亦明确强调:“实现民族自决不得解释为授权或鼓励采取任何行动去全面或局部地解散或侵犯主权和独立国家领土完整或政治统治。”随着殖民体系成为一种历史,它砸碎了被压迫民族身上的奴役的铁链,这种被民族自决动员起来的热情,却点燃了民族分离分立的火焰,民族自决权原则愈来愈成为民族分离主义高举的旗号,主张从现有的民族国家中脱离出去,“单一民族,单一国家”是这种种族化民族自决的主要特征。在殖民主义民族压迫消灭之后,这种托民族自决之名,行民族分立之实的种族化自决倾向,无疑与多民族国家为主体的现行民族国家体系产生了尖锐冲突。“倘若建立族体国家被认为是一种符合历史潮流的合理诉求,那就必然在世界范围内引发性质相同而表现形式相异的两种‘运动’:在一些民族构成相对单一国家里触发‘民族净化运动’,将‘非我族类’逐出国门之外;在一些民族构相对复杂的国家里触发‘民族分离运动’,几乎每一个族体,甚至一些族体组成部分,都要求建立自己的国家。这样,整个世界不是变得更加相互依赖、更加整合,而是被众多各自拥有主权的飞地的国界分割得更加支离破碎。”因而,在殖民体系瓦解后,对于民族问题及相关的民族自决有必要进行一番新的认识和思考。

    2.民族自决的实践

    “自决一直是当代国际社会中最重要的推动力量之一。” “民族自决权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内容。早在资本主义发展时期,民族自决便伴随着资产阶级民主革命而生,它的主要内容是反封建、反异族压迫,要求建立资产阶级独立国家。正是这一口号曾经对被压迫民族中的资产阶级所发起的民族运动起过重要的推动作用。”“民族自决观念与19世纪的民族国家理念结合在一起,对现代国际社会的主体—享有主权的民族国家的建立,起了重要的作用。”这充分说明了民族自决思想在实践运用中的历史作用。

    进入20世纪,民族自决原则由“向心力”向“离心力”转变。它促使受到统治的各个民族追求自己的独立,建立主权国家。在世界列强长期奴役的民族和地区,被压迫民族接受并认同“民族自决”思想,他们推翻异族统治、建立自己独立的国家的愿望十分强烈,所以,运用民族自决进行的民族解放运动首先在中东欧和亚洲中实践起来。

    “民族自决权是反帝反殖民时期的产物,二战后,世界民族解放运动高涨,广大殖民地人民要求脱离列强殖民地体系建立独立民族国家的呼声日益高涨,民族自决权正是顺应了这一历史潮流,在法律上为各新兴民族国家的存在和发展提供了合理化依据。”“基于民族自决的原则,在1956年的苏伊士运河危机中,联合国大会以压倒多数通过一项决议,要求所有在这一事件中侵入埃及的英、法和以色列军队‘立即’撤出埃及。”[]到20世纪70年代,在世界上存在殖民统治较集中的地区,新兴民族国家如纷纷建立了起来,殖民地国家或地区的人民了实现民族独立的目标,民族自决的非殖民化运动在帝国主义的殖民体系走向灭亡的过程中取得胜利。

    (二)民族自决的科学内涵 

    对于民族自决原则,应从其主体“民族”和其自决的实践两方面动态地进行理解。目前被普遍接受的对民族的定义是斯大林在《马克思主义和民族问题》中的概括,即“民族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一个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 民族自决原则中的民族应采用何种解释,学术界代表性的观点有两种。一种认为应为非独立民族,即受殖民主义压迫和剥削的非自治领土、托管领土、殖民地和半殖民地人民。另一种认为应为狭义的民族,即不同人种、不同宗教、不同文化和不同语言的族群,他们都可以自由决定自己的国际地位,都可以要求脱离国家而独立。 民族自决权的内涵也在社会发展中不断演变,其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民族自决权即政治意义上的民族自决权,指“一种独立权,自由分离权,建立民族国家的权利。”广义民族自决权指“民族权利,即各民族有权按照本民族的愿望来处理自己的事情,或独立或联合,或实行联邦制,自治制,均由自己决定。”[]普遍认为,在殖民统治时期自决权侧重于殖民地、半殖民地、非自治领土和托管领土的人民摆脱殖民统治建立国家,决定自己的政治地位和权利。在殖民统治结束后则侧重于在一国范围内的自决,在统一主权的国家内自由寻求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权利。

来源:怀远法院网
责任编辑:郭宗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