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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台湾无权“民族自决”(五)
作者:王立强  发布时间:2014-12-31 17:09:23 打印 字号: | |

    台湾“民族自决”问题的不正当性

    (一)台湾“民族自决”是对国家主权原则的挑战

民族自决权虽然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可以创设一个国家,但这绝不意味着民族自决权高于国家主权。国家主权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核心,只要国际社会仍然由主权国家所组成,国家主权原则必将一如既往地是国际社会的主旋律,国家主权原则的地位和作用不会因国际社会承认民族自决权原则而发生任何动摇。

    一系列的国际文件均规定,民族自决权的行使不能损坏或破坏国家主权。如前面提到的1960年《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第7项规定的原则。1993年的《曼谷宣言》第13项明确规定:“强调自决权利适用于在外国统治、殖民统治或外国占领下的人民,而不应用来破坏各国的领土完整、国家主权和政治独立。1997年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也明确宣布:“根据1970年的《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和合作的国际法原则宣言》,这不得解释为授权或福利采取任何行动去全面或局部地解散或侵犯主权和独立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统一,只要这些主权和独立国家是遵从平等权利和民族自决的原则行事,因而拥有一个代表无区分地属于领土内的全体人民的政府。”1992年7月前联合国秘书长加利在《和平纲领》中提出,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国际社会共同进步的关键。任何利用民族自决权利来从事分裂别国、颠覆别国政府、侵犯别国主权的行为都是不能容忍的。

    我国已经先后与174个国家建立了外交关系,它们都承认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已得到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承认,中国政府符合《国际法原则宣言》中的代表性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这已经成为一个不可争议的历史和法理事实。如果因为台湾曾经在一段时间内脱离过中国的统治或者以它现在与大陆隔离的状态就否认中国对它的主权,想当然地认为台湾可以通过“民族自决”重新确立主权问题,显然是对中国国家主权的挑战,是违反国际法的国家主权原则的。

    主权不可分割原则是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这个原则是指国家主权是一个整体,不能随意的割裂,同时它和领土完整是和谐统一的,对于领土的分割等问题需经过该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决定。民族自决的一个重要原则,是地方性的公民投票只能适用地方事务,不能决定国家的统一和分割,涉及主权范围内的“公投”、“自决”,必须得到主权国的认可。关于这个问题,联合国大会1960年12月14日通过的《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以独立的宣言》中明确规定,只有前殖民地国家,即宪章中规定的托管地和非自治领土可以享有自决权,通过公民投票取得独立,至于一国内部一个地区或一个民族根本不享有这种权利。台湾想用“公民投票”的方式独立出去,从法律程序上来讲,应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进行表决。否则,它的做法就与国际法的规定不符,因此也不会得到世界的承认。

    (二)台湾“民族自决”是分裂国家的行为

    每一个主权国家都拥有保持其领土完整的权利。承认民族自决权,并不等于国际法鼓励现行的主权国家境内的少数民族行使当然的脱离权;自决权包括脱离权,但并不是行使自决权就必然走向分离或独立,分离或独立仅仅是自决的方式之一。台湾岛内的任何势力无论以何种方式都改变不了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的地位,台湾“民族自决”是借口民族自决权而从事分裂国家的行为,是违反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准则的。《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第6项明确规定:“任何旨在部分地或全面地分裂一个国家的团结和破坏其领土完整的企图都是与联合国宪章的目的和原则相违背的”。“根据《联合国宪章》的原则,自决是一种只能在某一特定领土(殖民地和附属国)中行使的摆脱帝国或外国统治而独立的一次性权利,现存国家中少数民族要求所谓独立权而进行的分裂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分离主义运动并不在民族自决权的保护之下,哪怕它以前曾是殖民地。”宪章中的这些规定都与分离没有关系,因为分离与联合国的宗旨和目的不相符。@“对于一个由多民族自愿组成的国家而言,如果它已经建立了合法政府并实行有效的统治,任何国家就不得以民族自决为借口,制造、煽动或支持民族分裂,破坏该国的统一和领土完整。”前联合国秘书长吴丹曾经说:“联合国过去从未接受过,现在不接受,而且我相信永远也不会接受某一成员国的一部分分离出去的原则。”台湾想借民族自决权作为法理依据,想从中国独立出去,这是背离《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的行为,是一种分裂国家的行为。

    民族自决原则在特定历史阶段作出过极大的贡献,它在非殖民化运动时期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民族自决原则在解决民族内部问题时却鲜有作为,甚至可能会带来灾难。所以国际社会和多民族国家不可轻率地运用民族自决原则解决当代民族国家内部的民族问题国际社会中,在解决民族内部分离问题的时候往往是把它当做内政来处理,这是一种比较妥当的方式。台湾问题是历史遗留问题,属于我国内政,在选择解决的手段上尤其需要慎重。如前所述,台湾本就不具备“民族自决"的条件,如果一味地套用“民族自决"原则,进行分裂国家的行为,不仅在法理上行不通,在实践中也不会获得成功,只会给台湾同胞带来更多的麻烦和更大的灾难。

来源:怀远法院网
责任编辑:郭宗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