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大变革的转型时期,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交往的密切,引发了利益冲突和纠纷呈现新型化、复杂化和多样化的特点。这导致了现有的的司法资源难以满足大量纠纷解决的需要,加剧了法院的诉讼负担,当事人的诉求得不到满足。而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正好可以弥补诉讼解决纠纷的缺陷。
我国一些地区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进行了积极尝试(如设立人民调解窗口、司法调解中心、构建诉调对接机制等),这些经验、做法在缓解法院诉讼压力、化解社会矛盾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从整体来看,我国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构还只限于在一些具体操作层面的局部探索,各地做法千差万别,缺乏统一性和规范性。本文着重讨论了我国我国多元化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的实践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希望能有利于我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
(一)实践情况
在当前大调解的背景下,各地基层法院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构建了很多切实有效的多元纠纷解决模式,很多是有借鉴意义的。
1、怀仁法院的诉调衔接活动
怀仁县基层法院为了解决社会转型期突发的新矛盾,如土地征用、开发纠纷、医疗事故纠纷、劳资矛盾、保险赔偿等,开展了诉调对接活动。综合运用多种纠纷解决手段,有效地解决了矛盾纠纷,为当地的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
(1)建立诉调对接机制,规范运作程序
怀仁县政法委出台了专门对诉调对接机制进行指导和规范的文件即《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和诉讼调解衔接联动工作的若干意见》,这一措施规范了运作程序,使法院具体开展工作有了理论上的指导和法律上的依据。一方面是规范引导程序,在法院的立案大厅设立专门的窗口,以接待各类信访人员,在听取信访内容后,根据不同的性质,做出不同的处理,并告知信访人员处理的结果。同时制作“诉调对接联系卡”,发放到全县10个乡镇和162个村、11个县乡矛调中心。公布对应指导法官的联系方式,这有利于人民调解员与指导法官的沟通,同时也方便了人民法官对调解工作的指导;另一方面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每年法院对不少于10%的人民调解协议展开查阅工作,着重对写作上的错误进行纠正,通过这项工作的开展,提高了调解协议的制作水平。经过调解成功达成了人民调解协议,若是经当事人申请并且经过合法审查后,人民法院可出具民事调解书,赋予人民调解协议在法律上的执行力;最后是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引入激励机制,并赠送法律材料、典型案件的判例等资料,并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给予法律指导和意见。把诉调对接工作的开展和全县和谐文明村的创建、评审相结合,通过对各乡镇的人民调解工作情况进行考评,来评出全县和谐文明村。
(2)是建构诉调对接的大平台
从去年5月,依托各乡镇的矛调中心原有的齐全的调解设施和人力资源,设立了 “诉调对接工作中心”,专门负责开展基层乡镇的纠纷调解工作。建立起以法院指导的诉前调解为主,联合各乡镇矛调中心、乡村人民调解员,企业调委会,形成诉调对接的“大调解”格局。
(3)建立诉前调解中心
怀仁法院联合本县所有的纠纷解决资源设立了诉前调解中心。抽调办案经验丰富的法官主持诉前调解和立案调解工作。在具体调解过程中,简化办案程序,施行快速调解,保证调解协议的执行能够到位。自从2009年以来,怀仁县总共有28件不需要立案的纠纷在诉前调解中心成功调解,并且当事人履行率、满意率都有100%。
(4)建立全面协作机制
怀仁法院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与协作,使行政机关、行业协会与法院联合起来,共同开展诉调对接工作,保证诉调工作顺利进行。一是在县交警大队设立交通事故处理专业合议庭,使行政调解与法院实现了更好的合作,有利于更方便高效地解决交通事故纠纷,一年以来,在合议庭审判人员的指导下,县交警大队成功调处各类交通事故纠纷256起。二是针对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引发的行政纠纷激增的现状,在城建部门派出了专门的工作指导组,在国土部门成立了土地法庭,使1863件城市拆迁案件,58件违法占地案件妥善化解。在企业工会建立工伤、劳资纠纷调处中心,目前,全县已经有69家规模企业内部建立了调处中心,调解劳动争议纠纷82起。
一年的诉调对接工作的开展,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消化了大量的民间纠纷,有效控制纠纷成诉率。根据司法局统计表显示,2009年以来全县乡镇、村社、企业、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受理各类民间纠纷3681件,同比上升12、6%,而同期法院民商事案件778件,同比下降5个百分点。2、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模式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探索出一条法院主导下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的新途径。建立以调解中心为枢纽,诉前调解、诉调对接、立案调解、委托调解、协助调解等五大机制为支撑的矛盾纠纷解决体系。
(1)在法院设立调解中心,设立专门的调解窗口、人民调解工作室,在调解中心的指挥下,发挥减少纠纷进入诉讼程序的作用。(2)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建立司法沟通体制。东莞市厚街镇的各政府建立了司法沟通协作机制,各个部门相互合作、配合,把纠纷消灭在摇篮中;(3)实现行政调解与诉讼调解的合理对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与以交通和劳动等纠纷集中的行政部门合作,实现行政调解和诉讼调解的对接,规定凡在本辖区内经交警主持达成的交通事故协议,当事人可以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庭进行司法确认,同时规定了对于劳动部门调解达成的劳动争议、调解协议的效力进行司法确认。(4)利用社会资源,实现行业调解与诉讼调解的衔接。东莞市整合商会、保险公司和行业协会等社会资源,利用委托调解机制,制定《商会庭外调解工作规定》和》《保险公司庭外和解工作规定》,从而形成合力共同解决纠纷。(5)法院附设人民调解室,实现人民调解和诉讼调解的对接;(6)建立司法协理员,动用民间力量。在全市每个村、社会各设立一个司法联络员,协助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法院调解的工作。
2、福建省厦门市综合性纠纷解决模式
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在 2005 年 10 月颁布了《关于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决定》,从地方立法上确立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该规定提倡当事人选择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综合运用多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高效、便捷、低成本地解决复杂的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对于社会主体之间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可自主选择协商和解、民间调解、行政处理、仲裁和诉讼方式解决。其中民间调解包括人民调解、行业调解、人民团体调解、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律师调解以及由其他社会组织、中介机构、个人主持的调解等;行政处理包括行政调解、行政裁决以及行政处理纠纷的其他方式;仲裁包括民商事仲裁、劳动争议仲裁、人事争议仲裁、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等。厦门市在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上明确区分民间、行政、司法等不同矛盾调处机制,根据各自不同特点分别界定制度功能。
(二)存在的问题
1、各自为政,呈现出地域性、分散性特点
虽然全国各地已有不少地方在探索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也总结出了一些方法:有的以法院为指导,建立人民调解窗口,有的以诉调对接为重心,有的建立大调解网络。但是却没有一个统一协调的运行机制,没有形成统一的解决机制,法院与政府、民间组织之间的联系、配合不够,形成各自为政的局面。对接网络未全面覆盖,没有真正发挥各个机构的合力作用。我国处在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矛盾纠纷数量之多、类型之新都是前所未有的,这就需要各个机构整合现有的资源,形成有力的衔接机制。在缺乏这些矛盾解决机关之间的衔接时,多元化的诉讼外解决机制的就无法建立,其优势作用也得不到发挥。
2、人民调解的定位不准确
人民调解在“诉调对接”机制中处于什么样的地位,至今还没有一个确切的结论。人们普遍认为人民调解室是解决纠纷的“第一道防线”,它使大量的纠纷得到处理和化解,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减轻了法院的负担。但由于人民调解自身所固有的自治性、群众性等民间调解特性,决定了人民调解并不是万能的,并不足以代替仲裁、诉讼等其他纠纷解决方式,在实践中,往往片面夸大了人民调解的作用,而忽视了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限制了当事人的诉权。因此,我们应该提倡各种纠纷解决方式之间协同作战、综合治理的作法,而不是过度强调人民调解的功能。
3、专业纠纷解决机构不健全。
我国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在机构的设置上存在问题。人民调解一直是解决民事纠纷的主要方式,这种由基层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员对家庭、婚姻、邻里等纠纷进行说和、调解的传统的人民调解被司法实务界称之为小调解,但这种调解模式在解决大量的民间纠纷的同时,也渐渐感受到了自身能量的不足,特别是当今世界,新型纠纷越来越多,并且呈现专业性、行业性的特点,如产品责任纠纷、交通事故处理、劳动争议、医疗纠纷等。这些纠纷涉及到相关的行业知识,对纠纷解决人员的专业知识有很高的要求,原有的纠纷解决机构难以满足行业纠纷解决的需要,专业的纠纷解决机构亟需建立。
4、调解员的素质普遍不高
我国普遍存在调解员素质不高的问题,首先,我国的调解员的结构呈现老龄化趋势,如河南省漯河市25%的人民调解员年过花甲,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45%,具有相关法律知识或经过省辖市以上专业培训的仅占8%。其次,调解员的素质既包括法律专业知识,也包括主持的水平与技巧以及职业道德等。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人们之间的纠纷形式也有了新的变化,呈现多样化、复杂化和多元化的形态,社会对调解员的素质的要求也随之更高,调解员原有知识和技巧难以适应这一变化,使得其在面对复杂的纠纷时,调解员就显得力不从心。在调解员队伍中,还存在一批素质不过硬的调解员,其不能依据法律的规定公平公正的主持调解,存在徇私舞弊,包庇当事人的现象。这严重影响了整个调解制度的威严和信任度,长此以往不利于调解工作的开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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