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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问题分析
作者:钱敏  发布时间:2014-12-31 17:11:00 打印 字号: | |

    民间借贷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借贷金额也越来越大,但民间借贷案件中常见的问题还是经常出现在民事诉讼中,下面以案分析:

    2013年1月1日原告李某向被告张某借款200000元,原被告双方订立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了借款数额、期限、利率、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但被告到期未能如约还款,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包括罚息)共计352128.93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虽然约定借款本金200000元,但借款时预先扣除利息8000元,实际交付给被告192000元。还款期限约定为1年,月利息约定为2%,另约定月综合服务费2%,且逾期不还,加收利息50%。

    从案件分析,可见几个常见问题:借款时预先扣除利息,那么实际借款本金的问题?借款时利息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只是约定了还款期限内的利息,逾期利息应如何计算?

    原告实际认可约定利息8000元从本金200000元中已经预先扣除,故借款本金只能是实际出借的金额即192000元。约定利息2%没有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且是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法院予以认定。但月综合费的约定,被告提出质疑且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可以说是出借人为了规避法律规定约定的变相利息,不予支持。那么还款期限内的利息按照约定的2%计算,逾期后的利息应否支持,如若支持是以银行利息为准还是沿用借款期限内利息约定?因为借条上载明“逾期不还,每日加收利息50%”,借款合同上约定“利息为每满一月结算一次,借款到期,本息一次付清,逾期每月加收”,可见借款合同上没有约定逾期利息加收的具体内容,约定不明,视为没有约定逾期利息。故逾期利息应按双方约定的2%计算。

    综上,民间借贷有风险,出借时要注意相关事项的约定一定要符合法律的规定,才能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来源:怀远法院网
责任编辑:郭宗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