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是登记制度,结婚必须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协议离婚只有两种途径一是到民政部门签订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登记,二是到法院经过诉讼程序,在法官的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离婚调解协议,诉讼离婚。同样是离婚协议,登记离婚协议与诉讼离婚协议两者在程序、效力上都是区别的。
一、程序上的区别
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民政部门发的是离婚证,俗称“蓝本子”;而到法院协议离婚,法院出具的是调解书。很多当事人疑问,拿到法院的调解书是否还需要到民政部门拿“蓝本子”,答案是否定的,法院的调解书就等于离婚证,不必再去民政部门领取离婚证,领取法院出具的调解书就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已经解除了婚姻关系。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办理离婚只有两个部门,一个是民政部门一个是法院,除此之外没有第三个部门。
二、效力上的区别
就离婚协议的内容来讲,主要涉及三个方面,婚姻关系的解除,子女抚养及当事人一方行使抚养权、抚养费的负担以及另一方的探视权,财产及债务的处理。笔者这里想说的是民政部门办理的离婚协议虽然有效,但是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也就是说男女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协议,虽然解除了双方的婚姻关系,但是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以及债务承担方面的协议是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的,一旦双方当事人就这些方面在日后的履行中发生争议,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是不予受理的,必须到法院另行起诉解决,而双方在民政部门达成的离婚协议所约定的内容也未必会得到法院百分之百的支持。原因在于民政部门对离婚协议内容审查不十分严格,只要男女双方协商一致就好,重在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而对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以及债务承担审查不十分严格。而法院的出具的离婚协议调解书,经过双方当事人、律师、法官的层层把关,调解书的每一条款法官都会逐条审查,确保日后可供强制执行,彻底解决问题,法官的离婚调解书是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的。
这里笔者想要说明的是,无论是登记离婚协议还是诉讼离婚协议,有关夫妻双方对于债务的承担是不能对抗债权人的。婚姻法解释二第25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