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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迟延履行利息?
作者:张丽  发布时间:2015-01-16 15:52:17 打印 字号: | |

     在金钱给付的判决中我们经常会在判决书中看到这样一段话“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决生效后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少之又少,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时怎样确定迟延履行利息,是执行法官不得不面对的一个问题。

 

    一、迟延履行利息的性质

 

    1、迟延履行利息具有惩罚性。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法律规定要求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这就说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不仅具有补偿性而且具有惩罚性。

 

    2、迟延履行利息具有强制性

 

    迟延履行利息要求法院主动适用,不需要当事人申请,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判决书中会明确的写明迟延履行利息条款,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要求执行法官自动适用迟延履行利息,而不需要申请执行人申请。之所迟延履行利息具有强制性是为了保障权利人因为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给其造成的损失得到补偿,通过这种强制性补偿来促使义务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如何计算迟延履行利息

 

    1、期限的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3条规定: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法律只是对迟延履行期间的起算日作出规定,而对迟延履行期间的截止日期法律未作出明确规定。那么在实践中我们怎样确定迟延履行期间的截止日期呢,这也是关系到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的关键。笔者认为,应当以法院实际控制被执行人的财产的日期作为迟延履行期间的截止日期,法律之所以规定迟延履行利息目的是让败诉方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胜诉方的权利得到及时的兑现,迟延履行期间双倍利息以足以补偿胜诉方的损失,若是迟延履行期限过长未免有胜诉方凭此获益之嫌,有失公正之嫌。

 

    2、利率的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4条规定: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因此,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而不是存款利率。这也足以说明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惩罚性。

来源:禹会法院网
责任编辑:郭宗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