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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约定父母一方不承担抚养费,是否有效?
作者:张静  发布时间:2015-01-16 15:54:10 打印 字号: | |

   【案情】王某与李某于2014年协议离婚,并约定婚生子由王某抚养,抚养费由王某自理。后随着婚生子的成长,其开始入幼儿园上学。所需的教育费、医疗费增加,故王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部分抚养费。

 

   【分歧】第一种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条规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的全部抚育费。本案双方已在协议中约定抚养费由王某自理,故李某不承担婚生子以后的任何抚养费。

 

     第二种意见:虽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子由王某抚养,但该协议不影响在必要时婚生子向李某提出要求其承担抚养费的请求。

 

   【分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条: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的全部抚育费。但是第二款规定: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另《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双方协议约定婚生子由王某抚养,李某不抚养亦不承担抚养费是建立在王某能够保障孩子健康成长的基础上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有效。但是在王某不能独自抚养婚生子时,不妨碍其要求李某承担超过协议约定的抚养义务。本案中随着婚生子的成长,其开始入幼儿园上学,所需的教育费、医疗费增加,故李某应承担相应的抚养费,更好的保障婚生子的健康成长。

来源:禹会法院网
责任编辑:郭宗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