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1年6月,宫玉红将其承包的4.2亩土地转租给原告李云昆耕种;2011年8月,该地被征用丈量时,地上种植有水稻、大豆两种作物;2011年10月该地被征用时,原告李云昆收割了水稻、大豆农作物,征用土地的青苗补偿费2520元由征用人存入李龙贵的银行账户。原告李云昆以其使用该土地,青苗补偿费应归其所有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李龙贵返还其青苗补偿费2520元。
评析:本案争议的关键在于确定谁是涉案4.2亩土地上的实际投入人。根据查明事实,2011年6月,宫玉红将案涉的4.2亩土地转租给李云昆耕种;2011年8月,该地被征用丈量时,地上种植有水稻、大豆两种作物;2011年10月该地被征用时,李云昆收割了农作物。由于宫玉红将土地转租给李云昆耕种的时间恰好是水稻、大豆种植期,且在其后土地被征用丈量时地上生上长着水稻、大豆两种植物,成熟后亦由李云昆进行收割,故常理上应认定李云昆系案涉土地的实际投入人。因双方就案涉土地青苗补偿费的归属并无特别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的规定,由于案涉4.2亩土地的青苗补偿费2520元土地征用人已将该款存入李龙贵的存折中,故应由李龙贵承担返还该款的责任。法院判决李龙贵返还李云昆青苗补偿费25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