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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满两年,法院是否必然判决离婚?
作者:张丽  发布时间:2015-01-20 15:56:40 打印 字号: | |

    审理离婚案件中,经常会有当事人提出依据《婚姻法》第32条的相关规定,夫妻分居满两年,法院就应当判决离婚,原被告常年分居两地打工,早都不在一起了,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笔者认为,这是当事人对《婚姻法》32条不准确的理解。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这里我希望大家注意的是,这里的分居满两年准予离婚是有条件的,而不是只要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分居满两年法院就应当判决离婚。首先,分居的原因必须是因为双方当事人感情不和,而不能是因为其他的原因,实践中因为工作、学习等原因分居的情况当然不包括在内;其次,分居满两年,这两年时间应当是一种持续的状态,而不能是分居后又同居,若是上述情况,则分居的时间应当从再次分居的第二日重新计算分居时间。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夫妻之间分居的时间原告举证是十分困难的,往往是原告口述分居时间,无其他书面证据佐证,被告若是不自认,这种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原告往往很难收集,在无证据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也不予采信。再次,即使双方当事人满足“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条件,也只有法官在调解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双方当事人确实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法院才会判决准予离婚,也就是说这时法官还是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终究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只有一个就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而这一标准的具体判定要依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及庭审的具体情况来判定,而不能只要双方当事人分居满两年就草率的判决离婚。

 

    因此,综上所述夫妻分居即使满两年,法院也不是必然判决离婚的,还是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审查。

来源:禹会法院网
责任编辑:郭宗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