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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小贴士
作者:施君  发布时间:2015-01-22 11:34:34 打印 字号: | |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上融资的方式也日益增多,而在老百姓的日常生活中最为常见的方式非“民间借贷”莫属。

 

    民间借贷之所以在百姓中得以流行,首要原因在于“情”。因为民间借贷基本都发生在亲戚朋友之间,借贷关系发生双方多少都存在一定亲情、友情,有了这份“情”借钱容易;其次在于“快”。民间借贷基本上都是写完借条就拿钱,不需要履行银行贷款的诸多手续和漫长的等待;再次也是因为民间借贷的门槛低。借一千、二千也可以,感情好的借个百万、千万也是有的,大多数都没有提供任何担保。而作为出借方在没有更好的投资途径时,为了更高的利益回报也愿意将钱借给自己信得过的人。有了以上的诸多优点,使得许多人在需要用钱时将“民间借贷”作了首选。

 

    但尺有所长就必有其短,民间借贷的便(biàn)宜之处亦是其风险所在。因此民间借贷的诸多优点在发生借贷纠纷时,优点亦变为纠纷的“焦点”。现在就让我们来看看产生民间借贷纠纷的焦点有哪些。首先,出于亲情、友情,碍情面没有打借条。这种情况多数发生在直系亲属和“铁哥们”之间,一旦发生纠纷,债务人矢口否认借贷关系,债权人拿不出借条,交付现金的连转账凭证都提交不了,就是打官司连基本的证据都提交不了,基本上是要钱无望。而有些债务人在还钱时不好意思要回借条,致使有的债权人拿着借条原件再次向其索要借款的事情发生;其次因为快,借条没有认真起草,简单的写上借款金额,签名了事。而在发生纠纷时,双方就借款的用途、借款的利息及还款的时间发生争议。有时连签名的真实性债务人都提出质疑,为债权人主张还款设置重重障碍。再次因为门槛低,没有担保,使得债权人在赢了官司追要借款时,因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最终血本无归。

 

    诸君看了以上分析,不禁要问在借贷关系中作为债权人和债务人如何才能充分保障自己的权利呢?根据我国的现行法律和法规及从业多年的经验,现总结一些为了避免发生纠纷,降低风险的建议。

 

     一、无论出于什么情份,不妨把丑话说在前头“先小人后君子”。

 

    一般债务人在借款时的姿态是比较低的,债权人出于情面不太好意思把还钱的事宜挑明了说。但这种在借钱时表面上看似温情的画面,往往在索要还款不成时变成了让人寒冷彻骨的戏码。所以除非双方感情确实深厚,这笔借出去的钱还与不还都不重要,否则还是在借钱时把话说清楚的好。首先,要问清借款的用途,在借条上写明,以免日后在对簿公堂时,债务人以借款用于赌博、吸毒等非法用途或并非借款而是合资投资的股份等来抗辩还款的义务;其次,要写明借款的利率。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高于同期银行的贷款利率,但不得超过同期同类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一般不超过月利2.5%)。这样可以避免在还款时债务人以未约定利率、或利率过高、或利息已在借款时预先扣除为由致使债权人在主张利息时没有明确依据而受到损失;再次,如能让债务人提供担保人或抵押物更好。一方面这样可以在以后借款人对找不到时,有人证明借条的真实性,也可以在胜诉后避免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的尴尬局面。总之在借款之时大家把话都说清楚比把话揣到肚子里强。

 

    二、在交付借款和还款时,不论金额多少首选银行转账,转账双方应为借款的双方当事人。

 

    这样做的好处是一张银行转账凭证,可以证明债权、债务人,可以证明借款的金额、时间及借款已交付或已还清的事实。即使以后债务人为了躲避债务而下落不明,一张借条和转账凭证相互印证也足以说明借贷关系的成立,使债权人在日后的诉讼中处于有利地位。而如是现金交付,则债务人会以未收到借款、债权人无提供借款资金来源的能力等种种理由进行狡辩。同时在现金交付的情况下,如出现债务人下落不明,仅有一张借条,无其它证据佐证的话,债权人在以后的诉讼中则会处于非常被动的局面。而对债务人而言,当还款金额发生争议时,转账凭证是最好的证明。

 

    三、如借款的当事人为夫妻关系,最好让两人均在借款人一栏签名,并提供结婚证明。

 

    在审判实践中常有夫妻关系中仅有一方签名,在应诉后另一方会以种种理由进行辩解其不知情,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不同意还款。更有胜者在借款前双方已办理了离婚手续,并把财产均过户至一人名下,而债权人并不知情,在写借条时仅有无财产一方的签名,致使在诉讼中处于不利的地位。这一条在子女向父母借款时同样适用,因为在很多离婚案件中,常有一方出示向自己父母的借款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另一方不认可的情况发生,此时如双方均在借条上签名,则在诉讼过程中会省去许多举证方面的麻烦,可直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四、借条最好为手写体,即使是打印好的借款合同,在借款的金额、利率、付款方式、还款期限等主要部分最好也是手写体。并尽量避免使用A4纸书写,尽量使用纸面上有条纹、颜色的纸张。

 

    这一条主要是为了债务人考虑。之所以不用A4纸,是为了避免债权人在债务人还款后,当着债务人的面将复印的借条撕毁后,又用借条原件向人民法院诉讼,让债务人百口莫辩。因此债务人在还款时切记将借条原件收回。同时债务人在与同一债权人有多笔借款时,如经过协商形成一张总借条,那么原借条也一定要收回。切记!切记!

 

    以上建议在纷繁复杂的借款关系中,并不十分周全,仅是本人在司法实践中的一点拙见,希望对身处借贷关系中的各位能起到未雨绸缪的作用。

来源:蚌山法院网
责任编辑:郭宗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