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1年正月,原告的丈夫、被告的儿子段中房因病去世。在此期间,原告蒋家芹收丧事礼金5000元左右,被告段凤成收丧事礼金30000左右,原被告共收礼金合计35830元(原、被告均提供了记账单)。经礼台理事人员结算,从总账里扣还死者段中房生前欠亲戚朋友款11400元,付酒席款11000元,还有购买毛巾、肥皂、烟等其他消费共计消费27810元,最后剩余8020元,对于上述事实原被告均予认可。2014年8月14日,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分割为丈夫办理丧事收礼款35830元。
合议庭评议认为,丧事礼金不能作为死者的遗产进行继承,判决驳回原告蒋的诉讼请求。
评析:丧事礼金是指死者近亲属为死者操办丧事,死者生前所在单位、亲属、朋友或者死者近亲属的亲属、朋友所赠送的现金。从礼金的来源可以看出,丧事礼金不是送给死者的,而是送给死者近亲属的,它不是死者死亡时遗留的个人财产,因而不属于遗产,而是对死者近亲属的抚慰金。这种礼金同时包含人情往来因素,依民间习俗,收礼者在送礼者操办红白事时也需支付礼金。本案中,原告收取亲朋所送的礼金5000元左右,被告收礼金30000左右,从总账里还了段中房生前欠亲戚朋友款11400元,付酒席款11000元,还有购买毛巾、肥皂、烟等其他消费共计消费27810元,最后剩余8020元。礼金中大多数已用于偿还了死者生前欠款及办丧事的各项花销,原告蒋主张分割礼金已无依据,同时该主张也不符合当地的风俗习惯,故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蒋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