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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证》能否被撤销?
作者:王芳  发布时间:2015-01-30 16:48:03 打印 字号: | |

    【案情】梁萍与孙军是夫妻关系,因孙军好赌,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要求办理离婚手续,婚姻登记机关予以受理。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后,认为梁萍与孙军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后孙军的法定代理人以孙军系精神残疾,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婚姻登记机关不应当受理梁萍与孙军离婚申请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婚姻登记机关为梁萍与孙军颁发的《离婚证》。

 

   【分析】笔者认为,离婚登记系解除婚姻这一特殊人身关系的行为,具有较强的不可逆性,登记机关一旦准予离婚登记,双方即解除婚姻关系,双方均具有再婚的合法权利,如婚姻登记机关轻易撤销离婚登记,则有可能造成社会关系和伦理道德的紊乱,损害现实的法律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要求撤销《离婚证》的申请不能成立。但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因孙军系精神残疾,属限制行为能力人,婚姻登记机关受理梁萍与孙军离婚申请,应属违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 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一)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只能判决确认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及发放《离婚证》的行政行为违法。

来源:禹会法院网
责任编辑:郭宗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