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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执行疑无路 调查股东峰回转
作者:刘润明  发布时间:2015-02-06 10:21:34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1月30日,蚌山法院成功执结一起被执行人为具有法人资格但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

 

    申请人安徽某材料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安徽某包装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安徽某包装有限公司应当按期给付申请人安徽某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3.1万元。2014年8月底,申请人安徽某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执行法官查明被执行人安徽某包装有限公司已经停业且银行没有存款,其生产厂房、场地等均是承租所用。至此,从表面上分析,本案通过强制执行实现申请人的债权已经不再可能,因为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现被执行人安徽某包装有限公司无财产,本案似乎应当终结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安徽某包装有限公司的股东赵某(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亦多次声称“法人应当以其财产承担债务”,该执行案件的难度步步增难,因此,案件在很长的时间里一度陷入僵局。

 

    “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正当案件困扰重重之时,执行法官启动执行的第二种方案,即从“股东出资”思路着手执行。2014年11月20日,执行法官传唤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赵某到本院接受调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当日,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赵某提供了公司的全部资料,其中记载其出资额为250万,占公司股份的90%,但未提供其出资额属实的登记证明材料。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赵某释明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后,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赵某未能按期提供其出资额证明。此时,本案的执行难度明显开始加大,从案件的执行难度、效率角度考虑,即使启动追加被执行人的股东赵某为被执行人,本案执行不但耗费时间,也会耗费更大的司法资源。因此,执行法官启动了和解执行的思路。经过执行法官的大量工作,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于2015年1月30日达成最后的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安徽某包装有限公司当日一次性给付申请人安徽某材料有限公司11万元,双方案结事了。当日,被执行人安徽某包装有限公司全部履行了和解协议。至此,一起无财产、困难重重的执行案件顺利执结。

责任编辑:郭宗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