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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黑名单”执行 法官一招制胜
作者:刘润明  发布时间:2015-03-26 17:05:17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信誉的好坏对企业自身的生存与发展至关重要,若企业拒不履行判决,法院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这必然会给企业生存造成不利后果。近日,蚌山区法院执行法官利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这一执行措施,和解执行了一起大标的额案件。

 

    2014年9月11日,蚌山区法院作出原告蚌埠市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固镇县某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一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承担利息、律师费等,总计近110万元左右。因被告未履行判决义务,原告2014年12月初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承办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手续后,由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判决义务,便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仅有几百元。经查,承办法官了解到被执行人尚需大笔资金供其商品楼的扫尾工程,遂于传唤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谈话,并明确告知被执行人于法定期间内不履行判决,法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释明纳入失信人被执行人名单后将带来的法律后果。

 

    2015年3月2日早晨,执行局的电话铃响了,“法官,你上午在不在单位,我与原告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在我们去你们院里做手续…”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语气急促地讲。承办法官与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谈话后短短的几天,被执行人主动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当日,被执行人履行了第一笔执行款30万元,并保证下剩款按照和解协议如期履行。

 

    至此,蚌山区法院执行局利用“失信执行人名单”的法律威慑力破解了一起执行难案。

责任编辑:郭宗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