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都是在刑事诉讼中被刑事追诉的人,二者的区别在于犯罪嫌疑人只存在于公诉案件的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而被告人则既存在于公诉案件也存在于自诉案件并且都是存在于审判阶段。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虽然是对因涉嫌犯罪而被追诉的人的两种称谓,但是却有着重要的程序和实质意义。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称谓不仅表明了各自所处的诉讼阶段不同,而且互相间还有独立的意义,即“犯罪嫌疑人”并不必然发展变为“被告人”。有些案件在经过侦察和审查起诉,最终决定不追究刑事责任,则“犯罪嫌疑人”不会变成“被告人”,诉讼将会终止。
不仅在程序意义上不同,在刑事诉讼中所享有的权利,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也有区别。
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主要有以下权利:(1)委托辩护人(2)拒绝回答侦查人员提出的与案件无关的问题(3)聋、哑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讯问等程序(4)有权核对讯问笔录(5)有权自行书写供述(6)有权申请重新或者补充鉴定(7)有权提出申诉。
而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主要有以下几项权利:(1)参加法庭调查,进行证据质证(2)参加法庭辩论(3)向法庭做最后陈述(4)对自诉人提出反诉(5)提起上诉(6)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