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购成为一种时尚的消费方式。电子交付交易量的不断提高,使得第三方支付平台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例如我们都熟知的支付宝。
那么我们与支付宝之间有着什么样的法律关系呢?
在网上买过东西的人都知道,我们的钱一般不是直接就打进卖家的账户的,而是我们确认收货后才打入卖家的账户的,那么在付款到确认收货这一段时间里面,我们的钱是打进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里的。我们和卖家之间成立的是买卖合同关系,当我们收到的货物与卖家描述的不一致或出现质量问题时,我们可以基于买卖合同追究卖家的违约责任的,但我们和支付宝之间是一种怎样的合同关系呢?我认为我们和支付宝之间应该是保管合同关系,我们将钱放在支付宝的账户里,当条件成熟时我们才将钱转到卖家的账户里面。那么在保管期间产生的利息归属该属于谁呢?
笔者认为,此部分利息归属当然属于消费者。因为作为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只是暂时代为保管沉淀资金,并没有取得该资金的所有权。虽然按照民法的一般原理,货币属于种类物,其所有权随着占有的转移而转移。但是就像我们存入银行的资金不能因为此时转移了占有就否认了我们对此笔资金的所有权,这于情于理是说不通的。所以我认为此时这笔资金的所有权仍然是属于消费者的,其利息归属当然也属于原物所有人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