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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学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的分类
作者:常照  发布时间:2015-04-13 17:03:50 打印 字号: | |

    日常生活中,意外伤害事故的来源很多,但在以未成年学生为特定主体的意外事故中,且与学校有着特殊关系的意外事故有着特定的范围。划分未成年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对我们研究后面的责任承担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具体来说笔者认为可以这样划分:

 

    1.由于学校积极作为而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比如,某中学初二学生由于上课不遵守课堂纪律,而被老师罚他绕跑道跑1500米,而该生患有先天性心脏病且体质较差,在快跑完终点时猝死,或者由于老师的体罚导致意外伤害。这类意外伤害事故是由于积极行为而发生的,未成年学生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是与学校存在因果联系的。正是由于学校的不恰当行为导致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校方必然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2.由于校方不当作为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比如学校提供给学生们的校舍、公共体育设施、学具等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而由此引发的意外伤害事故。这类意外事故学校也作为了,但是由于学校的作为是不完全的,是不完全恰当的。如一小学体育器材陈旧,学生上体育课时,练习双杠时,双杠脱落,导致学生受到意外伤害。正是由于学校的不当作为,才导致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

 

    3.校方消极不作为导致意外伤害事故或由此导致的伤害事故损失的扩大,比如学校未提供有效的安保,导致学生受到校外的侵害,这和校方的消极不作为有着密切的联系,正是由于校方的消极不作为导致因果关系的发生。还比如,上面的案例二,由于学校的疏忽,没有给小施上保险,而由此使小施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后损失的扩大。

 

来源:怀远法院网
责任编辑:郭宗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