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夫妻之间对财产关注越来越强烈。何为夫妻共同财产?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对于个人婚前财产产生的收益,如何进行划分呢?
我国《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对这一条该如何进行理解呢?
举个例子:甲婚前拥有一套住房价值200万元,后甲与乙结婚。结婚后,甲将该房屋出租两年,租金5万元。此后甲又用该房屋作为出资与朋友合伙经营三年,获得30万元分红。后甲退出合伙,收回房屋。不久,甲乙离婚,此时,房屋的价值是400万元。
依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那么对此时婚前财产产生的收益归属应该如何进行划分呢?
首先,对于甲出租房屋所得的5万元租金。此时这5万元租金是法定孳息,所以应属甲的个人财产,不应当做夫妻共同财产来进行划分。
其次,甲入伙经营所得的30万元,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甲的个人财产呢?此30万元是投资收益,应当属于甲乙夫妻共同财产。其学理基础在于承认家务劳动的价值。甲将房屋入伙经营,乙要么于甲共同经营,要么操持家务,所以,此30万元应当是夫妻共同财产。
再次,对于房屋增值的200万元呢?这部分是自然增值,当然归属于甲的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