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后,伴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中国民法经历了从对前苏联民法的“单一继受”转自对外国民法的“多元继受及本土化”,对于我国侵权因果关系理论应当如何完善也在学界内形成了诸多的学说。具体来讲有以下三种学说较为流行。
第一种观点,以梁慧星教授为代表的学者主张继受大陆法系的相当因果关系说。梁教授认为,相当因果关系说理论与必然性理论的区别在于前者强调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而后者强调结果发生的“必然性”;且前者之“可能性”依“一般社会经验”,而后者“必然性”的“客观存在”,与人的认识无关。
第二种观点,以江平教授为代表的学者主张继受普通法的两分法理论:先考察事实因果关系,即从客观事实的联系上分析归纳出导致损害结果的原因范围、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事实上的联系;然后,再对事实上构成损害原因的侵权行为(或应由侵权者负责的事件)是否成为侵权人对由此引起的损害而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律原因作出判断。
第三种观点,以王利民教授、张新宝教授和杨立新教授为代表的学者主张我国的侵权责任认定应结合大陆法的相当因果关系说和普通法的两分法理论。王利民教授指出,我国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的认定可以兼采相当因果关系说和两分法理论,必要的时候适当考虑立法的目的。张教授认为:在认同两分法的前提下,应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说作为法律原因认定的基本标准,即采用史尚宽的观点(合理人应知、可知之情况以及行为人当时所知道的其他情况作为因果关系相当性之判断基础),认定法律原因的其他标准,如法规目的说的合理部分亦可以参考。杨教授认为:确定因果关系要件的基本规则,应将大陆法的相当因果关系说理论和普通法系两分法理论纳入其中。
笔者较为认同第三种观点,认为完善我国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理论可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
(1)对哲学中偶然性与必然性合理吸收
正确认识哲学中偶然性与必然性的命题,对我国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理论的完善有重要的意义。从偶然性中发现必然性是科学认识的根本要求,在对偶然性的表面认识上,还必须通过理性分析去发现现象背后的必然趋势"从这个角度上说,因为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的认定,总是在弄清楚“发生了什么”以及“为什么发生”之后才是法律认定,所以在“发生了什么”以及“为什么发生”这个阶段,哲学因果关系的判断原则是完全适用的。而这个之后的法律认定上的考量也并非是对于哲学因果关系的全盘否定,而是在对哲学因果关系修正基础上的一种补正,从而使之在对侵权责任因果关系问题的处理时更具实用性与针对性。
(2)建立相当因果关系认定的一般方法
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理论难分优劣,我国对国外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理论的继受,主要取决于我国的法律体系和学术土壤,即我国侵权责任因果关系认定一般方法的法律继受应考虑本国历史的、现实的特殊性。笔者认为:目前我国的立法与学理研究均以大陆法系为主要参照系,《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采用大陆法体系的前提下,在完善我国侵权责任因果关系法律制度建设的过程中,为了避免与原有体系有逻辑上的冲突,我国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理论不能完全采用普通法的理论来构建。借鉴普通法系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理论的精华,将大陆法系的相当因果关系理论继受好,并不断完善相当因果关系理论是我们当前的主要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