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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作者:王立强  发布时间:2015-04-14 09:12:23 打印 字号: | |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领域有霸王条款之称,那么它在民事诉讼法中有哪些适用呢?

 

    1、当事人具有真实陈述的义务。这一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主要内容,一般法理认为,当事人真实陈述的义务仅仅是主观上的义务,即主观真实义务。这种义务是指只要当事人主观上根据本意为真是陈述,就是履行了义务,即使发现其所述与案件事实不符,也没有关系。

 

    2、当事人具有促进诉讼的义务。当事人具有促进诉讼的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要求,当事人不得实施拖延或迟延诉讼的行为,,并且应当协助法院进行诉讼,完成审判。比如当事人不得滥用回避权,不得故意规避相应的诉讼程序。

 

    3、禁止以欺骗方式形成不正当的诉讼状态。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不以欺骗方式形成不正当的诉讼状态,从而使法规不能适用或正当使用。

 

    4、禁反言。禁反言原则又叫做禁止矛盾行为原则,这个原则的适用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当事人在诉讼中实施了与之前诉讼行为相矛盾的行为;第二,当事人在对方信赖的前提下,做出了违反承诺的行为;第三,当事人的违反行为给信赖其先行行为的对方造成不利后果。比如,当事人作出自认后,无正当理由的情形下撤回自认就是违反该项原则的。

 

    5、诉讼权能的丧失和滥用。诉讼制度给与当事人某些权能,但是如果没有诚实信用地使用,就不能予以承认该权能使用而获得的利益。当事人如果滥用诉讼权能或者在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救济,就会使其诉讼权能无效或者失去诉讼权能。

来源:怀远法院网
责任编辑:郭宗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