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政府在日常的公共管理活动中,属于行政主体。然而,当其作为民事主体签订合同时,就变身为一般的民事主体,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
张某于2010年期间为固镇县某乡人民政府承建某乡派出所办公楼一栋,工程总造价为八十万元,施工期间,某乡人民政府给付张某四十万元,工程竣工后,尚欠张某工程款四十万余元,至今未付。2013年9月固镇县人民法院受理了张某诉某人民政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依法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某乡人民政府偿还原告张某四十万元。
由于某乡人民政府资金短缺,没有能力履行生效的法院判决,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执行法官了解到某乡政府在该乡有办公楼数间。于是,裁定查封公告,查封被执行人的办公楼二楼共十七间。向蚌埠市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申请评估,申请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拍卖。但由于无人竞拍,造成流拍。执行法官主动与申请人、被执行人沟通,最终达成某人民政府以物抵债,将该处房产交付申请执行人的和解协议。
在当今法治社会下,谁侵犯法律谁就应该为法律后果买单,不管你是普通百姓,还是机关单位。作为法治社会中的公民,我们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时,要敢于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知道法律是公平的,亦是公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