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租房子给房租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为何本起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又裁定中止执行。
2006年1月,魏某租赁固镇县某单位的一处闲置房,租期为一年。同年底,该租赁合同到期,出租人并没有收回该房屋,承租人也未搬出,而继续居住。双方的租赁合同由定期转化为不定期租赁合同。2015年1月,作为出租人的固镇县某单位来法院要求魏某支付9年的房租。固镇县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魏某支付租期内的房屋租金。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下发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材料。督促魏某自动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租金。但魏某在限期内未缴付该笔租金。承办法官主动来到被执行人家中了解情况,经询问,魏某现有一名体弱多病的老伴,且魏某现已年过六旬,魏某夫妇年老多病,家中无子女。针对上述情形,执行法官认为该起案件暂不宜强制执行。依据法律规定,裁定中止执行。
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会充分考虑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济等状况,充分做到司法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