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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过程中能否追加夫妻另一方为被执行人
作者:李恒  发布时间:2015-05-12 16:51:40 打印 字号: | |

    案情简介:郝某某与陈某系夫妻关系,双方未对婚前、婚后财产归属作出约定。2013年,郝某某向其朋友王某借款10万元用于经营五金店铺,后郝某某将店铺转让给他人并迟迟未偿还王某10万元借款。王某无奈将郝某某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郝某某应偿还王某借款10万元。判决生效后,王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期间,郝某某躲藏到外地逃避执行,经查询其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而陈某拒不向法院提供郝某某下落。本案能否追加陈某为被执行人?

 

    争议:实践中对此存在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可以追加陈某为被执行人,理由是郝某某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都有偿还的义务;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不能把陈某追加为被执行人,理由是夫妻共同债务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只能执行夫妻共同财产,而不能追加另一方为被执行人。

 

    分析: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

 

    理由如下:夫妻双方未对婚前、婚后财产归属作出约定,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生产、经营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因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按照《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的,由双方协议偿还;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夫妻共同债务不以共同财产清偿为限,这有别于继承中的债务。依照《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条归定明确了另一方成为连带责任人,故夫妻共同债务可以追加另一方为被执行人。

来源:禹会法院网
责任编辑:郭宗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