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判活动中,我们会接触到各式各样的鉴定意见,鉴定意见的内容往往决定了一个案件的走向,所以审查鉴定意见就成了一项重要的审判能力。对于鉴定意见,我们既要看到它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提供的一种科学的判断,具有很强的证明力和可信度,又要看到鉴定人的知识水平和廉洁程度会影响鉴定意见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实践中常常出现的一案多鉴的情况,充分说明了对鉴定意见审查判断的必要性。
审查判断鉴定意见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审查鉴定人的资格条件,如果鉴定人不具有资格,或者鉴定人的资格不符合鉴定的特定条件,那么必然会导致鉴定意见无效。
2、审查鉴定意见所依据的鉴定材料,如果鉴定材料不够充分,则无法做出准确的鉴定意见,而如果鉴定材料不真实,则可能会做出错误的鉴定意见。
3、审查鉴定的设备是否先进,鉴定方法是否科学。鉴定意见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提供的科学的判断,但是如果用于得出鉴定意见的设备不先进、方法不科学的,那么鉴定意见必然也会存在瑕疵甚至错误。
4、审查鉴定意见的依据是否科学。鉴定意见往往是以一定的科学成果为依据的,因此我们应注意审查科学领域是否存在鉴定意见所依据的科技成果,这种成果的稳定性和实用性如何。对于鉴定意见本身,我们还应当注意审查鉴定意见的论据和结论之间是否存在矛盾。
5、应当结合全案证据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应当综合全案证据,存有异议的鉴定意见时,认为有必要的应当要求鉴定人出庭,要判断其它证据与鉴定意见之间、鉴定意见与案件事实之间是否有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