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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解析——对公共交通道路的界定
作者:从春晨  发布时间:2015-05-12 17:05:15 打印 字号: | |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对交通肇事罪进行了解释,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皆可构成本罪。那么公共交通的范围应当如何界定呢?

 

    道交法中对公共交通道路进行了解释性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是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该解释扩大的本罪的适用场所,使交通肇事的场所范围不再局限于我们之前所理解的公路和城市道路之中,而是扩大到了允许社会机动车辆进出的一切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那么和我们生活最息息相关的住宅区内的道路是否应被纳入公共交通的范围呢?答案是否定的。城市的住宅小区,有的是有规范的物业管理,非小区车辆不得随意进出,在这样的小区内发生交通事故自然不属于公共交通的范围。相较于这些安全性较高的小区,还有另一类相对开放的住宅区,物业管理不规范甚至没有物业管理,社会车辆可以在住宅区内随意通行,那么这些住宅区内的道路是否就属于公共道路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这些小区内的道路虽然允许社会车辆通行,但是其根本用途在于方便社区居民的出入,并不是为了公共交通的目的,并不能因为其允许社会车辆的进出而将其等同于公共道路。因此在这些区域内即使发生的严重交通事故也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住宅区内的道路不属于公共道路,那么住宅区入口的道路是否属于公共道路?答案是肯定的。小区的大门口处于主干道的边缘位置,距小区内部可谓是“一步之遥”,虽然很多物业公司也会对此区域进行管理,但是该区域依然属于公共交通管辖的范围,在此区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如果符合交通肇事罪的其他构成要件即构成了交通肇事罪。

来源:怀远法院网
责任编辑:郭宗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