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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
作者:施思  发布时间:2015-05-12 17:06:37 打印 字号: | |

    关于代理,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是这样规定的,“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该两款条文明确了代理制度的概念和特征。我们对于代理并不陌生,代理的产生一般有三种形式:一是通过委托产生,即公民、法人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他人代为实施法律行为;二是通过指定产生,即由法院等有权机关指定一人或数人代为实施法律行为;三是通过法律规定产生,即法律明确规定由谁代为实施法律行为,如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现实生活中存在这样一种代理,行为人既没有受委托也没有受指定更不符合法律规定,其却代理他人实施法律行为,且其还具有表面上的代理外观,该代理外观足以让他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这也就是我们学理上常说的表见代理。我国《合同法》第49条这样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肯定了表见代理的效力。表见代理一般都会给被代理人带来突如其来、未知的法律后果。

 

    表见代理一般具有以下构成要件: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行为人既没有委托代理权,也没有指定或法定代理权。2、行为人具有让他人有理由相信的代理的权利外观,即行为人在外观上让他人相信其有代理权。例如,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的印章、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等。3、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且无过失。相对人根据行为人的、有理由相信的权利外观,主观上真实善意的、且无过失的与行为人形成法律关系。4、被代理人的行为与行为人权利外观的形成具有关联性。例如,被代理人曾经委托过行为人代为实施法律行为,给行为人出具过介绍信、让其持有自己的印章等。如果是行为人自己私刻被代理的印章、伪造介绍信等,那么行为人的权利外观与被代理人就不具有关联性,则不能成立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具有以下法律效果:1、对相对人的法律后果。(1)合同法第49条明确规定了表见代理的效力,因此相对人有权主张表见代理具有有权代理的法律效果,即向被代理人主张权利,由被代理人承担行为人实施的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2)相对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对于行为人的表见代理行为,相对人在行为之后知道表见代理情况的,相对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向被代理人主张撤销因行为人表见代理而签订的合同。相对人行使撤销权的,必须要在被代理人的追认意思表示到达之前。相对人行使撤销权后,因行为人的表见代理行为遭受的损失,相对人只能请求行为人承担责任。2、对被代理人的法律后果。(1)因合同法明确规定表见代理有效,因此被代理人应该承担行为人代为实施的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2)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3 条规定:“被代理人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承担有限代理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后,可以 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该条解释明确了被代理人的追偿权,即被代理人因表见代理遭受了损失,被代理人有权向行为人主张损害赔偿。(3)被代理人具有追认权。对于行为人的无权代理行为,被代理人在知道之后可以进行追认,即向相对人作出意思表示,当追认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行为人的表见代理就变成了有权代理。

来源:怀远法院网
责任编辑:郭宗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