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4年8月19日上午,马某(男)到某县派出所办理暂停证,因办理暂住证所需手续问题与该所民警赵某发生争议,马某用言语辱骂赵某,某县公安局作出给予马某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2014年10月20日,马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依法撤销县公安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后马某的委托代理人在庭审过程中提出辱骂一句和公然侮辱是两个概念,被告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据此请求撤销公安机关的处罚。
【分析】“公然”是指当着第三者甚至众人的面,或者利用可以使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听到、看到的方式;“侮辱”包括采用言语进行侮辱,即作恶毒刻薄的语言对被侵害人进行嘲笑、辱骂等。
本案中,马某到赵某工作场所,因办居住证缺少必要的证件,在赵某告知并解释后,仍要求在缺少必要证件的情况下给予办理,后马某不听劝阻,在其他办事群众及工作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对赵某多次使用言语辱骂,且不堪入耳,程度恶劣。马某吵闹过程持续近五十分钟,已严重影响了派出所的办公秩序。马某的委托代理人提出了只辱骂一句,但众多的证据却证明了马某系多次辱骂,在此,笔者对此不作赘述。若根据马某委托代理人的意见,那究竟辱骂多少句算侮辱呢?
笔者认为,不管是辱骂一句还是辱骂多句,只要是公然贬损了他人人格,破坏了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就应当是公然侮辱的违法行为,就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也就是说,我们应当从质上而不是量上来认定辱骂行为的性质。众所周知,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马某的行为,不仅仅给被侵害人带来了身心上的伤害,更严重妨碍了正常的办公秩序,给人民群众造成的负面影响也是难以消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