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车的数量突飞猛增,交通事故数量逐年攀升。在交通事故赔偿方面,多数人选择了自行协商解决,少部分对赔偿数额有争议的便来到法院诉讼解决。然而当前劳动者的就业形式多样化,实行计件制、绩效工资、浮动工资、奖金与提成挂钩的单位越来越多,业务员、促销员、小时工、兼职就业、自由职业者、婚庆司仪、钢琴家教、设计人员成为很多人的选择,他们的收入不固定,误工费很难确定。相关法律中关于误工费计算的规定较少,司法实践中对误工费的计算审判尺度不一。
1987年施行的民法通则及2010年施行的侵权责任法均规定了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3条规定:受害人的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等认定。赔偿费用的标准,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受害人是承包户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可以参照受害人一定期限内的平均收入酌定。如果受害人承包经营的种植、养殖业季节性很强。不及时经营会造成更大损失的,除受害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外,还可以裁定侵害人采取措施防止扩大损失。2004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如果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根据以上相关法律规定,我们知道要计算误工费,就必须确定误工时间及收入状况。
首先,司法实践中误工时间多以医疗机构证明、定残日或者鉴定的误工期为准。医疗机构证明赋予了医疗机构很大的权利,出院医嘱中建议休息时间的确定波动很大;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有些受害人为了延长误工时间,拖延定残;误工期限的鉴定费较高,受害人一般不单独就误工期限进行鉴定,构成伤残的有的会就伤残及误工期限一起鉴定。
其次,关于受害人的收入状况,解释规定了两种情形,分别为固定收入和无固定收入,但司法部门对于什么是固定收入和无固定收入以及面对形式多样的非固定收入受害者误工费计算没有进行解释。法官们在审理案件时没有相应的法律指引,根据各自理解努力维护着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1)固定收入一般理解是指以工资为主的收入,也可以认为是居民家庭的稳定性收入,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单位按期得到的工资、奖金及国家规定特殊工种的补助费的补贴、津贴。工资一般以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工资表为准,奖金以交通事故发生时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金计算,超出奖金税计征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等私营企业以及财务不健全的有限公司出具的特别是证明受害人“固定收入”高于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收入证明,不单独作为认定依据,须结合税务机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等材料进行认定。
(2)非固定收入一般理解是指奖金、稿酬、利息所得部分,是居民家庭的暂时性所得。受害人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直接计算实际误工减少的收入,收入状况的证明包括纳税凭证、单位出具的证明等。如果受害人工作不到三年,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提供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司法实践中对于非固定收入的受害人的误工费计算存在以下几种问题:1、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以被告住所地或侵权地来确定管辖,多被告的任一被告住所地均有管辖权,各地统计局对各行的平均工资统计数额必然存在差异,这将导致受害人在不同地方起诉,误工费赔偿的标准不一。这将无法真正实现误工费赔偿受害人因误工减少的实际收入的立法精神;2、司法实践中对各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确定是参照当地省统计局核算的数额,该核算数额是按照经济发展情况来确定,误工费数额计算出来是拟制的法律真实,不是客观真实,必然与客观实际存在着差异;3、统计局公布的行业类别较少,远远无法满足社会中形形色色的工作行业,而对于相近行业的判断标准是参照产业分类标准、同一产业内的社会评价标准来确定,司法部门对相近行业划分没有相关规定,法官判决往往根据个人理解,缺乏审判依据。例如,小王上班刚一年,其工资是浮动工资,每月除了650元的岗位工资外,其他收入均根据他的业务成绩计算。由于每月接到的业务额不同,多的时候一个月的收入近9000元,少的时候约3000元左右。法院审理认定其工资收入不稳定,系非固定收入,因其上班不满三年,故应当按照同行业或相近行业标准计算,但其工作性质无法确定相近行业类别,最后只能根据其一年的平均工资计算。
最后,误工费必须是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受害人为某些单位人员时,其单位并不一定会扣发部分或全部收入,如学校教师、公务员等,审判中应当以实际减少的差额收入来确定。受害人为企业经营者时不包括其所丧失的企业经营利益损失。受害人为退休返聘人员或在校学生兼职家教的亦可能存在误工费,实践中亦应根据实际减少的收入来确定。
以上是我个人对交通事故赔偿中误工费计算的一般理解及认为存在的问题,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我们每个司法工作者的义务,希望相关法律能够更加完善,让当事人能够更多地感受到司法的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