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虐童案中那个布满红色血印的小小的躯背深深地印在了我的脑海里,那一道道伤痕的背后是怎样的疼痛。醒目的“班主任及代课老师在多方努力无果后上网试图寻求帮助”的字眼也深深地印在了我的脑海里,那些无奈的背后是我们法律制度与观念的创伤。
我国对儿童的保护主要有一部《未成年人保护法》,法律明确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同时,该法还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但从现实情况来看,在我国即使出现虐待儿童的情况,被剥夺监护权的案例非常少,一是因为儿童被剥夺监护权之后,下一步的抚养去向问题不少。二是因为,很多儿童被虐待的情况并不为外界所知,除非严重到为媒体所曝光,比如之前发生的南京女童饿死案。
为了改变这种情况,去年年底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规定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认定、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条件及申请撤销监护人的申请人范围,并规定了撤销监护人资格后未成年的抚养去向,民政部门将设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解决剥夺监护权之后的抚养问题。这个意见已经在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
然而,要想真正实现反虐待的目的,还真是任重道远。
首先,受传统观念影响,人们对监护人的施暴行为会理解为正常的家庭教育,外界无权干涉。因此必须改变人们的观念,强化监督举报。这么做不仅是良知驱使,也应是法律义务,很多国家就是如此。美国及日本均规定了相关人员的强制报告义务,没有尽到举报之义务,就有可能受到处罚。
其次,人们对侵害未成年的行为界定认识不清,对举报后未成年的抚养去向不明。因此必须印发相关手册详细罗列受虐信号以便人们及时发现举报,并采取措施掌握虐待高风险家庭的情况,走访有育儿负担的家庭,及时发现干预。同时,应完善相关配套措施,给剥夺监护权之后的未成年一个更好的抚养环境,并对受侵害未成年进行适当的心理辅导。
最后,当前虐待罪除了受害人死亡或重伤的,都属于自诉案件,而被虐待的孩子往往出于对父母的畏惧或者由于其血缘情结而不能提出起诉。另外虐待罪的量刑较轻,对孩子的权利保护还有些苍白乏力。我国应该在《刑法》中增设“虐童罪”,一方面,虐童罪不能限定在家庭成员之间,而应扩大到所有虐童行为,包括教师虐待学生;另一方面,要提高虐童罪的量刑,目前的虐待罪,没有分受害对象,而对儿童的虐待,造成的后果是十分严重的,因此,在虐待罪基础上,增设虐童罪,可以引起社会对保护儿童权利的重视,也加大对虐童罪行为的惩处。
保护未成年不能总是在伤害之后,不能等到事情已经很严重再来采取措施,因为到那个时候未成年人的伤害可能已经不可逆转。因此必须制定体系完善的事前和事中的预防制止及事后的补救制度。从法律、行政、家庭、学校、民间组织等层面多管齐下,建立一张集预防、教育、介入、惩治于一体的立体防范网络。
未成年人是祖国未来的花朵,是民族的未来和希望,我们每一个人都应当成为他们的护花使者,保护他们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