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125条规定了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但近些年来,随着“东突组织”势力的发展壮大,实施恐怖活动的频繁,开始出现非法制造大炮的行为,公安机关也破获过很多起此类案件,司法机关对这种频繁出现的现象也越来越重视,但是在处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遇到了难题,即刑法规范的缺失。因为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为犯罪行为,而并没有关于非法制造大炮行为的相关规定,那么对非法制造大炮的行为该如何处理,是以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还是由于刑法没有明文规定而不作为犯罪处理呢?
众说周知,非法制造大炮的行为可能比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大,如果不作为犯罪处理的话,则会违背罪刑均衡原则。根据当然解释的推理过程,刑法之所以将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其立法宗旨是为了保护公共安全,而非法制造大炮的行为也对公共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威胁,两者具有相同的事物属性,而且非法制造大炮的行为对公共安全的危害可能会更大,所以其理应被作为犯罪处理。在现行立法没有对非法制造大炮行为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将这种行为作为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处理,这属于当然解释,并不违反罪刑法定的原则,而且符合罪刑相当原则。